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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和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34:49  浏览:9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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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和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和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6月17日 生效日期1987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世界和平,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发展长期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开发和广泛采用现代科学研究成果和关键工艺技术,以实现:
  ——充分利用原材料,降低单位产品的物质消耗;
  ——开发和更新产品,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
  ——提高生产率,扩大生产能力;
  ——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提供工程技术服务,交流工艺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缔约双方将探索、开拓互利的新的合作领域,并就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和国民经济计划编制问题交流经验和信息,以便促进缔约双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地扩大双边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下列领域探讨并充分利用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扩大双边换货的可能性:
  一、研究和采用现代化工艺、技术和装备,发展机械制造业的成套装置、设备、机器、车辆和零部件生产,包括机床工业、食品包装设备等;
  二、在电器、电子领域运用现代化技术,包括电力、电器设备,节能方法的应用,以及某些电子元器件、装置等;
  三、在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方面推行高效益的生产方法,包括作物和畜牧业生产工艺及品种,林业和野生动物业的合作等;
  四、生产高质量的工业、农业和民用的化工产品;
  五、在钢铁和铝工业的生产方面进行技术交流和合作;
  六、利用现代化工艺和设备生产非金属和耐火材料;
  七、和平利用核能;
  八、在工业、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建筑材料领域研制并采用节能省料的设备和工艺;
  九、在轻工、食品和纺织工业方面研制和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
  十、研究和运用发展交通、运输和通讯事业的新方法;
  十一、地质勘探领域的合作;
  十二、发展医疗保健,生产现代化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和制药原料;
  十三、交换科学技术的情报资料和文献,交流科研和工艺研究成果;
  十四、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研究并采用现代化科学方法;
  十五、发展旅游业的合作;
  十六、商业方面的合作;
  十七、工人、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干部的培训和进修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考虑到换货贸易对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合作的日益增长的意义,缔约双方将致力于完成长期贸易协定和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中规定的任务。为此需要:
  ——加强换货与技术转让二者之间的紧密结合;
  ——提供必需的维修零配件和技术服务;
  ——参加缔约双方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展览会以及科技活动;
  ——在第三国共同承包项目,在工程、咨询、设计、劳务、专家培训和器材供应等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应利用多种合作方式实施经济和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这些方式包括:
  一、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科学技术研究;
  二、互相提供成套装置和生产设备,进行技术转让;
  三、互相交流技术情报、样品以及科学技术经验;
  四、互相参加在对方境内的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新项目建设;
  五、互派专家和实习生,培训技术人员;
  六、采用各种互利的工业生产合作形式;
  七、建立合资企业。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和公司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将在有关合作项目的协议中确定具体的合作条件和合作形式。
  经双方同意,可以补充新的合作可能性。
  缔约双方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两国主管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的合作项目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局支持两国经济主管部门实施本协定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具体协议的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自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在布达佩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赵紫阳                拉扎尔
   (签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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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批授权13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第三批授权13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证监会公告[2011]36号


   现公布《关于第三批授权13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自2012年1月9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第三批授权13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按照《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6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第三批获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见附件)。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厦门市、四川省、大连市、宁夏回族自治区、贵州省、重庆市、河北省、宁波市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公告》规定的下列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授权审核事项),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授权审核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二)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
(三)变更注册资本,但下列变更注册资本事项除外: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新增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
(四)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
(五)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
本决定施行前,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已经接收申请材料的有关授权审核事项,继续按规定办理。

附件:第三批取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





































附件:

第三批取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
(按照提交工作报告的时间顺序排列)

序号 派出机构名称
1 内蒙古证监局
2 云南证监局
3 甘肃证监局
4 黑龙江证监局
5 吉林证监局
6 厦门证监局
7 四川证监局
8 大连证监局
9 宁夏证监局
10 贵州证监局
11 重庆证监局
12 河北证监局
13 宁波证监局

关于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教育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教育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各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
近一时期,证券市场投资者大幅度增加。新入市的投资者缺乏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风险意识淡薄,入市的盲目性较大。为此,各有关单位要把风险管理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管理和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高证券市场防御风险的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证券交易所要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和对会员及上市公司的风险监管。证券交易所要采取切实措施增强自身防御风险的能力,保证交易、清算、登记各个环节安全运行。同时必须切实履行一线监管的职责,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交易所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会员管理规则,加
强对会员和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要尽快组织若干检查组,有针对性地对会员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我会。
二、证券经营机构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金运营、对外投资、承销、自营、代理业务及营业场地、技术设备等方面的规定,使各方面的工作都做到安
全合规。证券经营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让投资者知晓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者要承担投资风险。各证券机构要立即组织编写风险教育宣传材料,内容应包括:证券投资基本知识、证券投资风险、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各自的权力、责任及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应
不迟于明年1月1日在营业部大厅免费摆放这类材料,供投资者查阅。
三、各指定报刊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投资风险的宣传报道,要组织系列的证券法律法规和投资风险的宣传文章,系统全面地介绍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国内外证券市场风险的案例。各种股评绝不能鼓励投机,不允许误导投资者。
四、各地方证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机构及上市公司的监管,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各证券营业部风险宣传资料的内容及摆放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于1月底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我会。我会将据此进行抽查,对不按要求、不听招呼的单位和有关责
任人将视情况严肃处理。






19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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