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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16:08  浏览:8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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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计高技[2001]2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创造软件产业良好的发展环境,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了《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进一步加强软件产业基地的管理,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附件:《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规范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创造软件产业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我国软件产业迈上新的台阶,以加速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进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是指国家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软件产业已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的地区,重点建设以发展软件产业(含集成电路设计业)为目标,以从事软件开发、生产、服务和出口为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应重点培养和扶持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大力支持和创办具有明显技术特色的中小型软件企业,为开发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所急需的软件产品及整体解决方案服务。
第三条 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负责对国家软件产业基地进行宏观指导,同时负责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认定、审批和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条件如下:
(一)该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集中,软件人才资源丰富,有相当的软件产业基础和规模;当地政府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落实、措施具体得当。
(二)该地区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及发展环境优越,基地建设已具一定规模,并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和孵化中、小软件企业的条件,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的软件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三)软件产业基地已有一定数量的大型骨干软件企业、相当数量具有潜力的中小型软件企业和一批具有较高技术开发水平的研发机构,基地内企业应按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并按市场经济的机制运行。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软件在该基地产品结构中应占有相当比例,并已拥有一些市场占有率高的拳头软件产品,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能力。
(五)软件产业基地地理边界较为明确,软件企业相对集中,基地的建设、管理和发展与国际接轨。
(六)具有良好的国际投资和合作的环境,软件产业基地吸引外商投资、合作的条件优越,并已有一定数量的软件三资企业和研发中心。
(七)进一步发展软件产业基地的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定期重新申报,凡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的软件产业基地均可提出申请,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向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申报国家软件产业基地。
第六条 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组织国家软件产业基地专家组,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申报的基地进行评审,最终由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研究批准。批准通过的,被列为国家软件产业基地,予以授牌,同时国家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应加强软件企业的信息统计工作,在保证数据准确的前提下,定期将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
第九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定期重新组织评审。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成立国家软件产业基地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对国家软件产业基地进行指导、考评和重审,并将考评和重审结果上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
第十条 根据考评意见,经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审定,对考核优秀的国家软件产业基地,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软件产业基地资格并摘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编制的原则及说明
1、体现导向性。应能引导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发展,使之成为软件人才的聚集和培育基地、技术和机制的创新基地、软件产品的出口基地,从而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
2、突出重点,指标少而精。采取二级指标,不同权重。
3、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
4、动态与静态结合。指标的设置既评价发展现状,也评价发展速度和趋势,随着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不同发展阶段,指标体系将做适当的动态调整。
二、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地方政府的政策和措施
13
组织领导体制的健全和作用
3

对软件产业基地的财税扶持力度
3

资金投入情况
3

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22
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
4

发展规划的科学合理性
4

研究开发环境
3

商务、市场、会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能力
3

风险、投融资能力
4

信息、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程度
5

人才和产品
28
软件人才总数
6

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
5

占全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软件产品数量(具体比例根据考评当年情况决定)
6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数
6

软件技术的研发经费占总收入的比例
5

软件产业基地发展绩效
37
大型骨干软件企业数及其技工贸总收入
7

中小型软件企业数及其技工贸总收入
5

在孵科技企业数
4

软件产业基地总利税
6

人均利税
4

软件产业基地发展势头
5

国际合作及软件出口额
6


附件二: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建设及其发展的指导意见

建设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是贯彻落实18号文件的重大举措,对于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引导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发展,真正形成一流的软件开发及产业发展环境,使使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成为我国软件产业的龙头,带动全国软件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应相对集中,在基地内既有支持创办具有明显技术特色的中、小型软件企业的孵化区,又要突出能容纳骨干软件企业的产业区。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国内外软件企业尤其是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在基地内聚集和自建厂房设施,形成产业群体,发挥群体效应。
二、以建设一流的产业基地为目标,制定基地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基地建设规模要适宜,按照实际需求,落实资金、分步实施、早见成效;同时作好产业规划,把握好产业定位,鼓励软件企业与本地优势产业结合,形成产业特色,培育软件拳头产品,避免重复和雷同,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三、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重点是建设先进的软件开发平台、公共资源库、高速宽带通信基础设施,形成良好的服务配套体系,向软件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政府服务和优良的公共服务。
四、国家软件产业基地要重视软件企业的培育工作,鼓励软件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鼓励企业上市,为软件企业的上市创造条件并做好相关服务;鼓励并引导软件企业进行资源整合,资产重组和兼并,实现优势互补,逐步形成大型骨干软件企业。
五、鼓励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建立软件风险投资机制。
六、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应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软件出口。鼓励自家软件产业基地和大型骨干软件企业组成软件出口联盟,以利于组织和协调软件出口。
七、鼓励国家软件产业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培养符合软件产业实际需要的各类人才。国家鼓励国家软件产业基地、高校、研究机构和大型骨干软件企业组成软件技术培训联盟,加速培养软件人才,特别是高素质的软件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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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
教技发厅(2001)1号



为贯彻执行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的精神,规范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加快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
高等学校在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细则登记。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
凡通过了有效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登记材料须规范、完整。
第五条 按科技成果类别,登记时应报送的技术文件、资料分别为:
(一)凡拟登记应用技术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1、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2、科技成果登记数据软盘和《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式一份。
(二)凡拟登记基础理论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1、学术论文、学术专著。
2、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
3、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4、科技成果登记数据软盘和《科技成果登记表》(统一采用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格式),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式一份。
(三)凡拟登记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1、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
2、研究报告。
3、科技成果登记数据软盘和《科技成果登记表》(统一采用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格式),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式一份。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程序:
凡拟登记的科技成果,须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要求审查合格后,统一向教育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相同成果不得重复登记)。
第七条 教育部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书。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含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凡通过教育部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同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除注销登记外,同时将作弊者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承担科技成果登记的工作人员负责登记材料的归档整理、提供统计数据,但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的时间: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按年度进行。登记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底之前登记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 凡未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得推荐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3日

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

国家体委


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

(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群众性射击活动需要,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应于民用射击场。

第二章 射击场设置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 设计射击场的领导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了解武器的性能和射击场安全措施。
第四条 射击场的选择,应利用当地合适的自然地形,尽量不占耕地,并在建筑之前,先绘制设计图与平面布置图(附详细说明),送当地国防体育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要由当地国防体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检验并批准开放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国防体育部门所属射击场的射击距离应为25公尺以上;各单位自建射击距离以25公尺为宜。
第六条 靶挡的高度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1、25公尺射击距离的射击场为3公尺;
2、50公尺射击距离的射击场为6公尺;
3、在使用控制器情况下,靶挡的高度应保证枪支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弹丸都不能飞越靶挡顶端。
第七条 靶挡可用土、砂袋、砖、混凝土等材料堆(砌)成。其厚度应保证弹丸不能穿透。
第八条 各城市国防体育部门应会同当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安全、节约、实用和便利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筹建各型射击场。
第九条 未经国防体育部门审核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临时设置射击场。
第十条 在市区内建筑的射击场应有围墙(防险挡墙)。
第十一条 射击场可设置靶壕,亦可不设。如设,则靶壕的深度不应低于2公尺。
第十二条 多利用地下室或建筑地下、半地下和室内的简易射击场,即可少占土地,又能保证安全,利于射击活动开展。

第三章 射击场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作为射击运动的射击场均须经当地国防体育部门审核、公安部门登记批准。未经批准的射击场不准进行射击。
第十四条 至射击场射击的单位应填写射击登记表(内容:射击单位、负责人姓名、射手姓名、每人发射弹数、射击时间、交回弹壳数量)。
第十五条 凡几个单位同时在一个射击场射击时,应指定一人统一指挥和维护安全。
第十六条 射击场的负责人,必须将本射击场的实弹射击活动,排成计划,事先报送当地国防体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型射击场的标准设计图纸和射击场的安全规则等各项制度,由中国人民国防体育协会另行制定,统一下达。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体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协同当地公安机关制定单行的细则,并报中国人民国防体育协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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