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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35:01  浏览:8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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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的管理,保障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
本准则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基金信息
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 文件的内容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 必须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中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第八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就基金业绩进行预测;
(二)保证获利、保证分担亏损或承诺最低收益;
(三)通过促销方式,劝诱、利诱投资人购买基金;
(四)诋毁同行;
(五)刊登任何虚假或欺诈内容;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行前,发行协调人应协助基金发起人根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交公告招募说明书。
发行协调人同时还需就基金发行具体事宜编制并公布发行公告。
第十条 上市公告书
(一)封闭式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基金上市公
告书,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二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的
规定。
上市公告书中载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其报告期间终止日距上市交易日不得超过30
日。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公开
说明书(适用于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本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其
中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编制完成中期报告
,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四)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
市值计算的前十名投票明细。
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
式》的规定。
(五)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
第1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
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所持股票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
计算。
(六)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告
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截止日期为每6个月最后一日。
(七)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毋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个有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包括下列情况: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四)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五)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有受到重大处罚;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基金提前终止;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澄清公告与说明
(一)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信息事务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二)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照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的信息外,还应遵守基金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
定。如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相冲突时,应依据本准则办理。
(四)基金管理人应自行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信息,所选择的报
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更换。
(五)基金管理人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应当保证:
1、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2、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六)基金托管人向新闻媒体披露与基金有关的信息以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编制完成后,应放置于基金管理人所在
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八)凡在上半年设立的基金,其该次中期报告可不编制;凡在下半年设立的基金,
自其设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2个月的,其该次年度报告可不编制;凡自设立日起至季度
末不足2个月的基金,其该次投资组合公告可不编制。
本款所称设立日系指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募足法定份额之日。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准则的个人与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
进行处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单
处或并处警告、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情节轻重,
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
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
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绪言
在绪言中必须载明以下文字:
XX基金上市公告书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愿就本公告书所载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证券交易所对XX基金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核,均不构成对本公告内容的任何保
证。如果投资者欲购买XX基金,应详细阅读X年X月X日刊登在XX报的招募说明
书和本上市公告书。
二、概要
本节应列示上市公告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简称
基金交易代码
基金单位总份额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
上市时间
上市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上市推荐人
三、基金概况
(一)基金设立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设立批准机构和批准文号
基金成立日期
基金类型
基金存续期
发起人注册地址及联系电话、联系人
(二)基金发行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每份基金单位面值
发行价格
发行日期
持有人数
登记结算机构
发起人持有份额
发行情况简介
(三)基金上市的主要内容,包括:
上市核准文号
上市日期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
发起人认购部分的流通规定
四、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
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及基金持有人总数为等。
五、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简介
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成立批准文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股东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人员情况
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二)基金托管人简介
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托管部负责人
托管部人员情况
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托管业务情况篇章简介
六、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一)基金投资策略
(二)公告日前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当日的投资组合
七、基金契约摘要
(一)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二)基金资产估值
(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会计与审计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契约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契约的方式
八、基金运作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九、财务状况(截止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
十、重要事项揭示
本节列示基金发行后发生的对基金持有人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二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基金简介
(一)简要介绍基金发起设及上市情况并列示以下事项: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理
代码、基金单位总份额、基金类型、基金存续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等。
(二)列示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三)列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托管部负责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睛、电话、传真。
(四)列示基金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
表人、经办注册会计师。
(五)列示基金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如有)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办律师。
二、基金管理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
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法规的规定,是否勤
勉尽责地为基金持有人谋求利益。
(二)应结合宏观经济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简要说明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
(三)可对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大势行业走势等进行展望,但不得对报告期
后的基金业绩及具体证券走势进行预测。
三、托管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
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完全
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二)应说明在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动作、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份基金单位
资产净值的计算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
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三)应对基金管理人在本年度内所编制的与托管人有关的基金披露信息是否合
法、真实、完整作出说明。
四、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应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审计报告格式,就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
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判定其是否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
(二)基金会计报告书
资产负债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期初数、期末数:
1、股票投资-成本
2、债券投资-成本
3、其他投资-成本
4、股票投资-估值增值
5、债券投资-估值增值
6、其他投资-估值增值
7、现金
8、银行存款
9、应收股利
10、应收利息
11、应收帐款(如应收股票清算款)
12、其他应收款项
13、基金资产总值
14、应付基金管理费
15、应付基金托管费
16、应付收益
17、应付帐款(如应付购买股票清算款)
18、应付拥金
19、其他应付款项
20、负债总额
21、基金单位总额
22、末分配净收益
23、末实现估值增值
24、基金资产净值
25、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26、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收益及分配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本期数及上期数:
1、在除息日确认的股息收入
2、债券利息收入
3、分别列示股票、债券及其它资产的买卖价差收入
4、其他收入(如结息日确认的银行的买卖价差收入发行费节余、发行时申购资产
冻结利息等)
5、基金管理费
6、基金托管费
7、应由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
8、基金净收益
9、上年末分配净收益
10、本期已分配收益
11、期末末分配净收益
(三)会计报告书附注
报表帐项注释应列出以下事项:
1、主要会计政策
(1)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包括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其他各种资产的估值方
法。
(2)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确认政策。
(3)证券交易的成本计价方法
(4)税项
(5)其他为处理决定基金运作及基金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而采取的会计政策。
(6)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7)上述会计政策有任何变动,必须披露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并充分披露
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基金运作的影响。
2、关联交易
(1)如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等所有
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任何关联人在报告期内已进行交易,则须分别列示该等关联人的
名称及与基金的关系、该种交易的性质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
条款而订立的声明。
(2)分别列示基金通过关联人的席位进行投资的年成交量,及占全年成交总量的
比例,同时还须列示向该机构支付的平均拥金比率。
(3)分别列示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取的相应报酬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4)上述(2)至(3)项披露信息应列示至少最近两个年度的相应数据。
3、主要报表项目说明
(1)当年设立的基金应披露发行费明细及发行费节余额、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利
息额。
(2)其他主要项目的说明。
(四)应详细说明任何流通受限、不能自由转让的基金资产的名称、数量、金额、
转让及受限原因、受限期限、估值办法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五)基金投资组合
应按照《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有内容与格式》的规定(重要提示除外)予以编制。
(六)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披露最近3个基金会计年度的以下财务指标:
1、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及单位基金净收益
2、期未基金资产总值
3、期未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率
五、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总份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含发起人)的名称、持有份额
、占总份额的比例。
六、重要事项揭示
1、管理人、托管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2、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地址的变更;
4、投资组合策略的改变;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及其高级管理人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
包括已选定机构、选择标准、年度内变更情况、年度交量及占全年成交总量的比例、
支付给该机构的年拥金及占基金全年拥金总量的比例;
7、其他
七、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三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托管人 已 于 年 月 日复核 了本报告。”
一、基金简介
列示以下事项:
(一)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码、基金单位总份额、基金类型、基金存续期、上市
地点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总
经理;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三)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托管部负责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四)基金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有)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
定代表人、经办律师。
二、基金管理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
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勤勉尽责
地为基金持有人谋求利益。
(二)应结合宏观经济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简要说明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
(三)可对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大势及行业走势等进行展望,但不对报告期后
的基金业绩及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三、基金财务报告
(一)基金会计报告书
资产负债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期初数、期未数:
1、股票投资-成本
2、债券投资-成本
3、其他投资-成本
4、股票投资-估值增值
5、债券投资-估值增值
6、其他投资-估值增值
7、现金
8、银行存款
9、应收股利
10、应收利息
11、应收帐款(如应收股票清算款)
12、其他应收款项
13、基金资产总值
14、应付基金管理费
15、应付基金托管费
16、应付收益
17、应付帐款(如应付购买股票清算款)
18、应付佣金
19、其他应付款项
20、负债总额
21、基金单位总额
22、未分配净收益
23、未实现估值增值
24、基金资产净值
25、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26、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收益及分配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本期数及上期数:
1、在除息日确认的股息收入
2、债券利息收入
3、分别列示股票、债券及其它资产的买卖价差收入
4、其他收入(如结息日确认的争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发行费节余、发行时申购资
金冻结利息等)
5、基金管理费
6、基金托管费
7、应由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
8、基金净收益
9、上年未分配净收益
10、本期已分配收益
11、期未未分配净收益
(二)会计报告书附注
报表帐项注释应列出以下事项:
1、主要会计政策
(1)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包括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其他各种资产的估
值方法。
(2)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确认政策
(3)证券交易的成本计价方法
(4)税项
(5)其他为处理决定基金运作及基金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而采取的会计政策
(6)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7)上述会计政策有任何变动,必须披露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并充分披露
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基金运作的影响。
2、关联交易
(1)如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等
等所有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任何关联人在报告期内已进行交易,则分别列示该等关联
人的名称及与基金的关系、该种交易的性质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
商业条款而订立的声明。
(2)分别列示基金通过各关联方的席位进行投资的当期成交量,及占当期成交
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该机构的当期佣金、及占基金当期佣金总量的比例。
(3)分别列示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取的相应报酬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3、主要报表项目说明
(1)当年设立的基金应披露发行费用明细及发行费节余额、发行时申购资金冻
结利息额。
(2)其他主要项目的说明
(三)应详细说明任何流通受限、不能自由转让的基金资产的名称、数量、金额
,转让受限原因、受限期限,估值办法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四)基金投资组合
应按照《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重要提示除外)予以编制。
四、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人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此外还需列
示按市值排序的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
五、重要事项揭示
1、管理人、托管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2、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地址的变更;
4、投资组合策略的改变;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
包括已选定机构、选择标准、当期变更情况、当期成交量及占当期成交总量的比例、
支付该机构的当期佣金及占基金当期佣金总量的比例;
7、其他。
六、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四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托管人 已于 年 月 日复核 了本公告。”
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股数/面额、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及股票市价合计;
(二)债券市价(不含国债)合计;
(三)国债、货币资金合计;
三、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列示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四、基金投资组合的报告附注至少应披露以下项目:
(一)报告项目的计价方法。如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的市场收盘价,非上
市债券按面值加计至公告内容截止日应计利息。
(二)流通转让受到严格限制的资产。包括对基金配售的新股等应在报告中采用购
入成本单独列示,同时必须在报告附注中详尽披露下列事实:该资产的总成本、总市
价、计价方法、该方法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及转让受限原因、转让受限限期。
基金持有有已长期停牌股票应在报告中以最近期的市价列示。
(三)货币资金及其他资产的构成
(四)应明确陈述是否存在购入成本已超过基金资产净10%的股票。如存在,应列
示这些股票的名称、数量、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处理方式。


199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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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形而上之学》读后感

李怡平


【摘要】《宪法的形而上之学》一书详细阐述了江国华教授独有的宪法哲学观,宪法哲学是一种实践哲学, 因而也是生活哲学, 它来自于人的生活世界。宪法哲学的研究对于中国宪法和宪政建设而言,是最为基础性的学习。本文结合江教授的观点,浅谈一些关于宪法哲学和宪政的认识。

【关键字】《宪法的形而上之学》;宪法哲学;宪政


  江国华教授是我的宪法学老师,对于江教授的学说,我了解的并不多,只是在上课的时候有一些收益和启示。作为学生,我非常欣赏江教授的个性,他十分坦诚,观点也很新颖独到,他的授课不同于传统教学方法的一味说教,总是给我们带来一些清新的东西,达到茅塞顿开之效。在江教授的课堂上学习到的不仅是学问,更多的是一些为人之道和作为一名学者所应该具有的起码品质。毫无疑问,江教授的课堂上,常常可以听到一些尖锐的批判,但是他绝不是仅仅停留在批判的层面,面对当今中国宪政的种种弊端,他不断反思并积极寻求解决之道,这在当今中国的宪法学界是难能可贵的。

  关于宪法哲学的书,我阅读的很少,《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是江教授的博士论文集,也是我了解宪法哲学的启蒙之书。从一开始,江教授便明确指出:宪法哲学是关于宪法之本源问题的追问之学,是关于宪法终极关怀的求索之学,它的任务是回答凝结在想法之中的人文关怀和客观精神是什么;是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是以人类优良的生活方式为职旨的哲学;它是一种实践哲学, 因而也是生活哲学,它来自于人的生活世界。从哲学意义上说, 也就是从其本原的意义上而言, 宪法不仅是为着人的生活而存在, 而且实在应该是为着人的优良的生活而存在。在国民的意识中,宪法是公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其效力是至高无上的。但是纵观中国社会,有多少人的宪法权利遭到了无情的践踏?比如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等等;而这些被践踏的权利有没有通过宪法的保护而得到救济,答案是否定的;再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一个何其漫长的过程,一个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就如同没有宪法,那么人民的权利将从何得到保障!江教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尖锐的批判,他大声疾呼:“我们应当检讨,以往理解‘宪法’的时候, 是否过分地关注其政治意义,从而让‘宪法’一词沾染了太多的‘统治色彩’却缺少了应有的生活情怀?在江教授看来,宪法本质上是旨在于“为一种令人满意的生活世界所必须的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价值的和平共存”创设某些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生活问题是宪法的核心问题,而宪法哲学实质上是生活哲学,“它是以人为起点并以人为归宿的哲学,它真挚地关注这人的生命安全、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 ——它不限于对正式政治制度和体制的关注,而且也把与生活有关的各种决策包括进去;它既关注个人的自主,也谋求人民的相互依存和社会团结;它不仅谋利个人生活,也谋划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要解决的是“集体人”面临的挑战; 这种在生活哲学思维导引下的政治, 就是生活政治,即关于公民生活方式的政治, 是认同政治, 选择政治;这种政治所依靠的是积极的信任。而这种积极的信任应该如何培养呢?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面对当前中国社会立法混乱、执法腐败、司法不力的现状,要建立这种积极的信任,无疑是十分艰巨的任务。为此首先应该制定良法,宪法是权利的保障书,保障权利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并且这个法是以实现大多数人的生活目的而制定;其次,为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应该加强政府执法的透明度,增强那些受到政策影响的人的自主性,实现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合作上的分权,消除执法过程中隐藏的腐败;再次,保障被侵犯的权利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宪法不仅仅是权利的保障“书”,更是权利的保障“剑”,仅有纸上的宪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满纸写着“人民权利”的宪法不能给人权状况带来多少改变,它只能给人民带来精神上的满足,而只有权利救济才能给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和保障。任何形式的宪法都不可能无视政治,但是宪法却无一不是以“人的优良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 为其终极关怀。宪法只有真正的为人民的生活服务的时候,才可能真正的深入民心,在人民心中树立宪法的权威,人民才会真正对宪法产生敬畏之情。分析了宪法哲学的本质之后,江教授又对宪法进行了哲学性批判,他说,所谓宪法“批判”绝不是为了给历史上的法律哲学打上“胡说”的印记,而在于努力寻索这些组成法学世界的极为珍贵的资料,是如何构建宪政学说大厦的理论基石。他从历史、逻辑、理性、认识论、实效力等角度对宪法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接下来,江教授从宪法的道德之维、宪法的宗教之维、宪法的地理之维三个方面对宪法维度进行了反复的论述,并对宪法精神——宪法作为自由之法、中庸之道、和宽容之学等角色进行了精彩的阐述,尽管对于其中的很多内容不甚理解,但还是对江教授在文中所表达的观点深表赞同。他强调我们要拥有宪法思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宪法价值,他认为,宪法和宪政只有植根于人的生活世界之中, 才能够克服抽象理性所设计的虚幻的理念世界模型, 从而唤起人们对于真正的“人的生活”的关怀和“美满世界”的向往, 并为宪法与宪政的价值找到真正的栖息之所。宪法的社会化意味着宪法向人的生活世界的回归;只有在人的生活世界之中,宪法才有可能成为“行动中的宪法”,而不仅仅是“书本中的宪法”。从全文看来,书中深深地体现江教授的人文精神,以及他对现实不合理制度的批判、渴望改革的欲望和对完美宪政的追求;书中独到的观点无不体现出江教授作为一名法律学者对现实的关注,对社会弊病的思考和对中国宪政改革作出的努力。开卷即有益,尽管江教授谦称此书“有功利之俗虑,兼拼凑之嫌疑”,且先自愧于谫陋和粗俗,尽管现在我的学识水平不能完全理解江教授之观点,读罢全文,仍然收获颇多,对于开阔视野,养成良好的思考习惯帮助很大。鉴于自己的学识修为还没达到可以评论江教授观点的程度,以上只是《宪法的形而上之学》的一些读后感,还望各位同学和老师批评指正。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优待老年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优待老年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0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优待老年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大庆市优待老年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关于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优待条件的老年人,均可申领由市老龄委统一印制的《敬老优待证》,持证享受优待。
  第四条 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进行下列活动可享受免费待遇:
  (一)进入公园、林园、植物园和旅游风景区。
  (二)参观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办理图书借阅证。
  (三)城区内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
  (四)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
  (五)进入收费公厕。
  60周岁以上、未满70周岁老年人进行上述5项活动交半费。
  第五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进行下列活动给予优惠照顾:
  (一)在各级医院看病,可优先就诊、检查、付款、取药、住院。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公立医院可免收普通挂号费。
  (二)进入影剧院、歌剧院、文化宫、体育场(馆)等文化娱乐场所观看电影、非商业性文艺演出、非商业性体育比赛及参加健身活动(不含个体健身会馆)可以交半费。
  (三)乘汽车、火车、客轮可优先购票、检票、上车(船)。
(四)入当地老年大学学习,可减免学费。
(五)老年人为维护自身权益,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给予援助。
  (六)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到法院提起诉讼,要优先接待、优先立案,并按最低标准收取诉讼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或减免。
  (七)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社会性集资。
  第六条 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营养补助费200元,由所在县(区)政府指定部门支付。对市区城市户籍的9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具体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推进市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09〕13号)执行。
  第七条 凡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八条 外地老年人持户籍所在地的《敬老优待证》与我市老年人享受同等待遇(营养补助费和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除外)。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优待高龄老年人规定》(庆政发〔1997〕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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