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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开展民航国内航线客票价格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4:49  浏览:9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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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开展民航国内航线客票价格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开展民航国内航线客票价格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民航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民航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加强民航国内航线票价管理,制止低价竞销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9〕74号),加强国内航线票价监管工作,规范票价销售行为,整顿市场价格秩序,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民航国内航线客票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范围:国内所有从事民航机票销售的单位,包括民航各航空公司、联合航空公司和从事民航机票销售的代理企业。
检查时限:1999年2月1日以来客票价格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内容、重点
(一)检查的内容:各单位执行《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加强民航国内航线票价管理,制止低价竞销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9〕74号)和《国内航段旅客票价、逾重行李运费表》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检查重点
1.销售机票的票价是否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票价行为;
2.销售机票时是否存在以改变售票日期、免费提供住宿等手段,变相降低票价的行为;
3.销售优惠机票的票价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越权销售优惠机票的行为;有无超范围、超标准销售优惠机票的行为以及以“团队免票”、“奖励免票”、“散客充团”、“假师生折扣”、“少收多开”或者以现金、实物、优惠卡等形式为名变相降低票价的行为;
4.销售代理手续费是否按规定标准执行,有无超标准结算代理手续费或者采用“净价结算”、“促销奖励”、“有价免票”等形式变相提高代理手续费标准的行为;
5.各航空公司支付的国内航线客票销售代理手续费开支是否与国际航线客票销售代理手续费开支分别记帐,单独列支;
6.已经使用中性客票进行销售的代理人有无继续混用中性客票和航空公司客票销售的行为;
7.其它价格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三、检查的时间、方法及组织领导
(一)检查时间:1999年4月1日至5月10日。
(二)检查方法:以属地检查为主。具体检查方法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民航地区管理局及省民航管理局确定。检查组人员中应尽量安排民航管理部门的同志参加协助检查。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在必要时,将组织力量进行跨省交叉检查。
(三)组织领导:此次全国民航国内航线客票价格专项检查由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共同组织、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省民航管理局具体实施。届时,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四、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地价格、民航部门要积极协调、互相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好。遇有重大问题要加强沟通,并及时上报。
(二)各级价格监督检查人员要加强对国家民航价格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办案水平,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三)各被查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刁难、抗拒检查。同时要加强自我约束及监督举报。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问题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运输业务及其它问题由民航主管部门依照《民用航空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单位除予以罚款外,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提请民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1999年5月底以前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各地区及省级民航主管部门也要认真总结,并将当地检查情况及时上报民航总局。



199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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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重府发〔1995〕214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大价格调控力度,保证农副产品、副食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和收费收入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以外,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征收,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物价部门配合,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严格审批制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基金的行征收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基金的征管,区市县财政局负责区市县以下单位基金的征管。区市县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交市部分,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
第四条 基金的征收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10%计算,实行按月征收。各单位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办理基金的解交。为了保证基金及时足额征集,各级财政部门可从单位交存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中直接计征基金。
第五条 基金的征收一律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六条 各级基金作为同级政府的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用于副食品价格的调控。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由同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审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的批复办理基金的拨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动用基金。
第八条 基金使用单位应设置专帐,对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明细核算,并定期向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报送基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专人,加强对基金征集和使用的管理,定期向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报告基金征集、使用、结余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基金征集手续费由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专项用于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交中央、省部分,免征基金。
第十二条 凡不按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对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有权从财政拨款中抵扣,或暂停该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免征项目:
1.中小学学杂费;
2.中学住读住宿费;
3.幼儿园保育费;
4.高等院校住宿费;
5.医疗收费;
6.体育项目培训费和报名费;
7.公路养路费;
8.长江、内河养护费;
9.车辆通行费;
10.超计划加价水费;
11.各种证照本费。




1995年11月30日

关于转发财政厅《西藏自治区金融引导与激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财政厅《西藏自治区金融引导与激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1〕6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财政厅《西藏自治区金融引导与激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西藏自治区金融引导与激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厅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金融引导与激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重点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引导与激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我区涉农、六大支柱产业、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驻藏银行自治区级分行及其在地(市)、县(市、区)的分支机构及地方法人银行。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其他生产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7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六大支柱产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我区旅游业、藏医药业、农畜产品深加工和民族手工业、绿色食品(饮品)加工业、矿产业、建筑建材业发展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我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与增强发展能力、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等的贷款。
涉及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贷款的统计口径,由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银监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统计局共同确定。

第四条 对金融机构涉农、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贷款增加规模的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涉农、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信贷投放,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投放的同时,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上年涉农、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月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0%的部分,按1%的比例分别给予奖励。上年末涉农、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金以自治区级金融机构为奖励对象,按日历年度计算兑现。奖励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奖励金额=[申请奖励年份金融机构12个月的月末贷款余额平均值-本金融机构上年12个月的月末贷款余额平均值×(1+10%)] ×1%

第七条 奖励资金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负担。自治区财政厅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自身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各级财政分担奖励资金的方法。

第八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用于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具体的内部分配办法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根据金融机构当年12个月的涉农、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月末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奖励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第十条 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由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银监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统计局确定的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口径,以及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奖励比例,合并计算涉农、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月末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奖励资金,并由自治区级金融机构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定各金融机构提出的奖励资金申请,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各自治区级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贷款发放情况。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可以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进行核查,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有权追回资金,取消该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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