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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23:09  浏览:9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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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通知
卫医发[1999]第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所确立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决定成立“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其职责为:
1. 负责制定有关医师资格考试的政策;
2. 负责指导、组织、评价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3. 负责设置、管理和监督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并聘任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委员;
4. 负责制定医师资格考试方案、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和考试计划;
5. 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题、确定考试时间;
6. 负责监督、指导、评价考区、考点工作;
7. 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
8. 负责与医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其他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政司,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附件:第一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名单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部直属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印发

第一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 张文康 卫生部部长
副主任委员: 王陇德 卫生部副部长
傅 征 总后卫生部副部长
佘 靖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委 员: 吴明江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
祁国明 卫生部科教司司长
刘新明 卫生部规财司司长
李洪山 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
张爱莉(女) 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刘克玲(女) 卫生部基妇司副司长
朱宝铎 卫生部法监司副司长
邵瑞太 卫生部疾控司副司长
王耀宗 总后卫生部医疗局局长
孙塑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司长
赵白鸽(女) 国家计生委科教司司长
杨 镜 中华医学会副会长
周东海 卫生部考试中心副主任
陆道培 血液内科教授
杜如昱 外科学教授
王永炎 中医学教授
张震康 口腔学教授
曾 光 流行病学教授
办公室主任: 吴明江(兼任)
办公室副主任: 王 羽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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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施工监理试点规定

铁道部


铁路工程施工监理试点规定

(1991年7月6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条 施工监理是指施工阶段的建设监理。为指导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试点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的通知及施工监理试行规定,结合铁路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投资,以及国家和地方合资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其它铁路工程项目的监理试点,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施工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有关建设的政策、法规、法律、标准,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


 第四条 实行施工监理试点的大中型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报部批准,由部确认具有资格的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承担铁路大中型项目监理试点的监理单位,可由部或建设单位择优选定。根据工程情况,一个监理单位可承担建设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程的监理。


 第五条 铁路工程施工监理试点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


 第六条 施工监理主要业务内容:
  1、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工程承包合同。
  2、核查施工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的规模、标准是否与批准的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相符,协助做好优化和改善设计工作。
  3、审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
  4、检查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5、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签署隐蔽工程检查证以及重要的分项工程、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6、检查确认运到现场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查验试验资料、出厂合格证是否齐全、合格。
  7、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对标自检工作,数据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
  8、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审核变更设计。
  9、签认验工计价及工程结算报表。
  10、按部规定审查技术档案资料的质量。
  11、提出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12、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开竣工报告。
  13、其它由建设单位委托办理的业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监理试点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用支付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和数据,以及技术、经济资料。


 第九条 监理单位根据承担的监理任务,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驻现场执行监理任务。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委托合同的负责人,行使合同授予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工作。监理工程师需经部建设司审查合格并经过定点培训单位培训方能承担铁路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第十条 驻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视工程难易程度和工程项目性质、规模,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不得承担施工或材料销售的有关业务。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期间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收受贿赂,接收礼品,索要钱物,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临时监理资格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施工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和监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及其成员在工作中发生过失和违纪行为,要视不同情况负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部有关规定,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和隐蔽工程,应作为验交依据,竣工验收(包括工程初验)时一般不应重复检验。


 第十六条 监理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监理人员工资、津贴、奖金、劳保、培训、差旅费,监理单位检测工具、交通工具、办公和生活用品以及管理费等。监理费用包括在建设单位管理费内,支付办法按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办理,并接受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在试点项目中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的通知

1983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3)财综字第16号文件《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抄转你院,供工作中参考。

附: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 (83)财综字第16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最近,有的省、市、自治区询问能否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为了防止各种经济犯罪分子在退赃、罚款、补税时钻空子,逃避交出现金和物资,原则上不准以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和补税。但经主管机关审查,对确实没有现金和实物用来抵缴赃款、罚款和补税的,报经县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同意批准后,可以用国库券抵缴。各单位在收回抵缴的国库券时,要开给收据。补税部分开给罚款、滞纳金收据,注明抵缴税种和税额。
过去职工借欠的公款,原则上应当归还现金,但对调离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职工,确实拿不出现金归还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以用国库券抵还所欠公款。
二、各单位收回抵缴、抵还的国库券,一律不提前兑付。其中,抵缴赃款、罚款、补税的国库券,只按国库券票面金额计算,不算利息。职工抵还借欠公款的国库券,可连同已到期的利息一并计算折还。利息按发行年度的国库券条例规定的利率计算,满一年的算一年利息,不满一年的不算利息。
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收回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国库券,由本单位自行保存,到期兑取本息。在会计帐务上,一面核销职工欠款,一面增加库存国库券。
四、各单位收回抵缴赃款、罚款、补税的国库券,一律送当地人民银行作无偿上缴处理。收回单位凭人民银行盖章的“国库券无偿上缴单”收据联结案。
五、各单位向当地经收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以及单设农行县支行,县以下处、所不办这项工作)无偿上缴国库券时,应先填写“国库券上缴单”(表式附后)、列明国库券发行年份、券别额、经收性质(如抵赃款、抵罚款等),填写一式三份,分别加盖公章,连同国库券一并送经收银行。
六、经收银行对国库券无偿上缴及销毁的处理。
1.经收银行对“国库券无偿上缴单”审核无误,并将国库券点收后,在“国库券无偿上缴单”上分别加盖行章和出纳员名单。然后将第一联(报查联)送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第二联(收据联)退缴纳单位。第三联(存根联)经收银行留存,作287“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的附件。并建立登记簿进行记载。
2.各经收银行对无偿上缴的国库券,必须当时打洞作废,入库保管。销毁时,并填制287“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有关登记簿。比照残缺人民币销毁手续办理。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要分别国库券年度、券别、张数、金额按年汇总填制销毁无偿上缴国库券报告表,上报总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总行转财政部。
七、各上缴单位送缴国库券以后,如因案情改变需要退还时,一律不退债券,应由原上缴单位和原批准财政、税务机关研究提出意见,报财政部研究处理。
八、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充公的国库券,均送当地人民银行比照上述无偿上缴手续处理,任何单位都不得留存。
198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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