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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煤建设集团公司2002年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16:11  浏览:8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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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煤建设集团公司2002年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中煤建设集团公司2002年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函

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你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呈报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请示》(中
煤建发[2002]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施工设计单位2002年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
包干办法。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为21%。

请你公司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进一步指导企业搞好内
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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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根据产品税有关规定,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当纳税;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属于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应当纳税,属于本企业非商品产品的不纳税。由于长期以来,商品产品与非商品产品一直难以划分
,执行中矛盾较多,同时还带来了企业之间用于非生产项目的产品税负不平的问题,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不适应。另外,目前工业企业委托加工产品,是视同自制产品,在销售时纳税的;商业、外贸、物资和供销企业委托加工产品,一律于加工产品收回时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据一些地
区反映,这样做不能够对加工产品实行源泉控制,对税收征管不利,偷漏税严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堵塞漏洞,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同时平衡税收负担,现决定,对产品税有关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的征税规定作如下改进:
一、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视同销售按照规定税率纳税。
二、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凭委托方所在县、市税务机关证明,收回后视同自制产品办理;其它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1987年3月24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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