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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05:25  浏览:8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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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深入学习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2年9月12日至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
江泽民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朱镕基总理在会议结束时作重要讲话,吴邦国副
总理作工作报告。9月30日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全国再
就业工作会议闭幕后,我部立即召开全国劳动保障厅局长会议进行传达学习,
对贯彻落实工作作出部署,各地也普遍组织传达学习活动。为在已有的基础上
进一步组织好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会议
精神上来

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十六大之前召开的一次十分重
要的会议。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全面分析了我国当前面临的就业形势,
深刻阐述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
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特别是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党和
国家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科学
分析了我国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矛盾的基本特征和焦点,明确提出了要正确
处理好扩大就业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五个方面的关系,明确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
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工作重点和基本要求。讲话高屋建瓴,内容
丰富,是对党在不同时期处理就业问题基本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于就业问题的理论创新,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丰富
和完善,是指导我们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通知》在全面总结我国就业和再
就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和再就业的新形势和新
特点,重点围绕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提出了积极的就业政策,是指
导我国新世纪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深入学习中央领导同志
重要讲话和《通知》,将全系统干部队伍的思想统一到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
神上来,统一到中央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上来。要通过学习,进一
步提高系统广大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
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以奋发有为、昂扬向
上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二、深刻领会和把握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发展稳
定大局的政治高度,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与劳动保障工作面临
的历史任务,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加以领会和
把握:

(一)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就业是民生之本、千方百计解决好就业问题是贯
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大实践的重要论述。

(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矛盾的基本特征和矛盾焦
点的重要论述。

(三)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正确处理五个关系和当前再就业工作四个重点的
重要论述。

(四)朱镕基总理关于既要充分肯定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实施再就业工
程以来所取得的成绩,也要足够估计当前再就业工作的迫切性和艰巨性;既要
发挥政府的促进作用,也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既要突出地重点抓好再就业
工作,也要继续做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的重要论述。

(五)吴邦国副总理关于多渠道开发再就业岗位、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抓
好工作落实方面的重要论述。

三、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整体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

学习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要紧密联系劳动保障工作,明确劳动保障
部门的职责,在重点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同时,全面推进劳动保障整体工作的发
展。目前要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研究贯彻会议精神的思路和措施:

(一)关于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落实责任制问题。

(二)关于积极的就业政策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三)关于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基本着眼点,即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
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多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以及鼓励企业内部分流安置富余人
员。

(四)关于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提供
“一站式”服务和“一条龙”服务,实行再就业援助。

(五)关于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将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信息网络向
街道社区延伸。

(六)关于巩固两个确保,进一步推进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七)关于规范企业裁减人员程序,加强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加
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以及进一步做好劳动工资工作。

(八)关于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统筹安排城镇新增劳
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

四、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务求实效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是统一行动的根本保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
将深入开展学习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
作为推动新时期劳动保障整体工作的重要措施,在系统内掀起一场学习的高潮。
学习过程中,要将学习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与学习《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和“七一”重要讲话、“5·31”重要讲话结合起来,与学习《领
导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本》和《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选编》结合起
来,与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结合起来,与统一思想、坚定
信心结合起来。

(二)认真组织。要制定学习计划,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明确学习任务和
重点,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系统所有干部都要精读细研,全面系统地学习领会中
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通知》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吃透精神。

(三)务求实效。要通过加强学习与研究,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策理论
水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大局观念,不断
增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自觉性,不断掌握充实宏观经济管理,包括
财政、税收、货币、物价、外贸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不断熟悉和掌握财税、工
商、企业管理、银行等方面的基本政策,不断增强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
能力,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

各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我部。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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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查禁神汉、巫婆活动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查禁神汉、巫婆活动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公安厅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查禁神汉、巫婆等封建迷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进行看相、卜挂、算命、抽贴、看阴阳宅地、求仙拜神、讨药、装神弄鬼、降妖、驱邪等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利用封建迷信造谣、诈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均依照本规定处罚。
法律允许的正常宗教活动除外。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取缔神汉、巫婆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装神弄鬼愚弄群众的;
(二)用封建迷信手法为群众治病的;
(三)为神汉、巫婆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看相、卜挂、算命、抽贴预测祸福的;
(五)降妖、驱邪的;
(六)看阴阳宅地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轻伤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行劳动教养。
(一)用封建迷信手段制造和散布谣言,盅惑群众的;
(二)进行神汉、巫婆活动,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为神汉、巫婆活动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
(四)煽动群众,求仙讨药的;
(五)借封建迷信活动调戏、侮辱妇女的;
(六)看相、卜卦、算命、抽贴和看阴阳宅地经处罚不改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伤害的。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初次参与神汉、巫婆活动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的;
(三)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能够改侮的;
(四)主动检举他人的;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进行神汉、巫婆活动,造成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进行神汉、巫婆活动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八条 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所使用的工具和骗取的财物一律没收。
罚没财物,上交当地财政部门,没收的迷信工具,统一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9月17日
最密切联系性质的再探讨及拓展

檀吓?d((1985—)男,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07级研究生 陕西西安 710063)


摘要:本文通过对最密切联系的性质的重新思考,及其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越性分析,并在实践中的扩张简要分析,最终确定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地位,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 实质正义 自由裁量权
一、最密切联系的性质再思考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立法中存在着差异性和趋同性。在美国,最密切联系主要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1】而在晚近冲突法立法中,有些国家,如南斯拉夫、士耳其、法国、原联邦德国、日本、还把它作为冲突规则的连接点;而有些国家,如奥地利和瑞士,在把它作为连接点的同时,更把它提升为法律选择的一般原则。那么其性质到底是什么呢?有学者认为,最密切联系是国际私法的一种原则,反对者认为:既然是原则,那么为什么在涉及到遗产、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中,只有少数国家提出最密切联系原则,所以将其理解为一种规则,更为合理。而认为最密切联系是一种法律选择的方法的学者,将陷入了作为原则一样的误区。
笔者认为,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种法律选择的方法,抑或是国际私法理解的一种法律原则,应无异议。如在处理传统婚姻关系,按照萨维尼的观点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而新的《德国民法施行法》规定或者是依婚姻缔结地法,或者是依当事人的属人法,我国《民法(草案)》的分类规定,总结出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婚姻的效力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而当事人双方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其共同的属人法。实际上这些因素的考虑就有最密切联系方法的一种体现,不能说这些单一的连结因素就不能表现其最密切联系的特点,不能说它没有关于最密切联系的要求,只是包含了许多例外的特殊的规定,如上述的共同属人法。
达到一个目的就是所选择的法律,与该案件存在最强或者最密切的联系,这是该原则笼统的表达方式,一种发展方向,不能说立法中有无这种规定,才可以将其认为存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从解释角度看,传统的国际私法的选择方法是从案件的连结因素和案件的特殊关系来确定法律适用的,因此,确定法律适用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还是应用这种方法,比如,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者说绝大多数情况下,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地存在着较强的联系,但是依传统的“场所支配行为”的观点将其绝对化后,没有给其例外留下空间,就出现了某个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地的联系只是偶然时,也必须加以适用,从而从结果意义上来说,得到不公正不公平的结果。最典型的就是“贝克特诉杰克逊”一案,但这一种现象不具有普遍性。
简言之,早期的国际私法只是把一般的规则绝对化,这样就对一些特殊的现象没有留下法律空间。按照萨维尼的方法只要做到一点,即适用的法律是统一的,得到的结果就是一致的,那么这就是公正的,而不论案件当事人真正的权利义务是否得到保护。在“贝克特诉杰克逊”案中,不管是在美国纽约州处理该案件,还是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审理,最终我们适用的法律都是安大略省的法律,最终的结果也是一致的,从而避免了当事人的“选择法院”的情形,这样的结果就是公正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传统的公正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公正。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种法律选择的方法,也是法律选择的一个基本原则。确定连接因素也好,还是怎样选择的过程也好,它都体现了最密切联系的这种要求。如1988年《海牙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包括一些早期的国际立法中,在连结因素的选择上,相对的比较单一,而继承的连结因素无非就是遗产所在地或当事人的属人法可供选择,但在现代交往过程中,属人法存在着国籍、住所和惯常居所等连结点,而传统的国际私法只有一个,如我国规定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现在则可以考虑国籍、住所、惯常居所,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使他在选择法律时选出更能够保障当事人利益的法律,以实现其实质意义上的公正。
然而学者们对最密切联系的理解也是随着实践中的应用逐渐认识的过程。笔者认为加拿大学者卡斯特,他通过对加拿大的几个省的立法、判例研究的基础上,站在英美法系的立场上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解比较完整:第一、受理案件的法院是适当的合理的法院,不存在受理法院更适当的,更合理的法院,也就是说这个案件的审理应该在一个合理的法院进行,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不存在不公正或不便利的情形。在英美法系,管辖权问题放在第一位,在法律选择过程中,主要的选择就是管辖权的选择;第二、所适用的法律应该与该案件存在着最密切,最真实的联系,也就是通过各种客观连结因素的考虑,加以选择最实质联系的法律加以适用,这就是法律选择方面;第三、他认为在这个法庭审理的案件,采用最密切联系所适用的法律审理案件的结果是公正的合理的。虽然这种做法在大陆法系存在许多的困难,但两大法系都追求法律实质正义方面的是一致的,无疑也说明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选择中的重要地位。
二、最密切联系规则作为原则的可行性分析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本质主要在于法律选择适用的最适当性,即选择最适当的法律适用于特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它与传统、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方面协调体现其特有的的优越性主要有:首先,它较之传统机械硬性的法律选择规范,将更多的选择法律的自由权赋予了法官,要求法官不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分析通过该连结因素与该特定民商事关系相联系的法律的精神,以期找到与该特定民商事关系有着最真实的,即本质的、固有的、稳定的联系的法律;【2】其次,它注重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与针对性,每一项传统的冲突规范都体现了立法者所遵循的原则,它不是对传统冲突规范的简单抛弃,而是在保持冲突规范模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良,并吸收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追求的精髓,用新的冲突规范代替过时的冲突规范。最后,它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给予扬弃,吸收了“本座说”为代表的合理因素,但同时指出,法律关系的“本座”不是一个,而是多个,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的分析而得出结论。同时,它又借鉴了“结果选择说”、“政府利益分析说”等学说的内容,具有极强的生命力。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实践中扩张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从合同领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3】许多国家把它作为立法上的指导思想,将其扩及到其他更多的方面如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离婚的效力方面。例如,1990年日本《法例》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住所时,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为其住所地法。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8条第2款:如果婚姻依第1款所指定的配偶双方共同的属人法未生效,而在奥地利的管辖范围内为有效,其人身法律效力依奥地利法;但如果配偶双方与第三国有较强的联系,并且根据它的法律,该婚姻也产生效力,则以该第三国的法律取代奥地利法。这些还有其他的一些立法都体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趋势性。
四、结论
笔者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与现在法律选择方法的融合与折中。传统国际私法始终致力于建立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案件审理的一种有序状态,无论在哪一国审理,都能得到一致的判决。【4】而现代国际私法更注重保护当事人个体利益的正义。但两者并没有找到秩序与公正之间的最佳契合点,但最密切联系原则立足于传统的连接因素,依托于客观连结标志,又使自由裁量权得以发挥,实现了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的折中,体现了秩序与公正的协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最密切联系规则视为原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参考文献:
【1】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修订版。
【2】李双元 著《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修订版。
【3】刘想树 著《国际私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4】杜新丽 《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方法的价值探究》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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