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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56:40  浏览:8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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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交通部 教育部


交通部 教育部文件



交通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教育局,交通企事业单位,有关职业院校:

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高交通行业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全面实施科教兴交和人才强交战略,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交通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坚持科学的人才观 ,充分认识发展交通职业教育的重要性

1、21世纪的头二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交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交通行业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影响不断扩大、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和发展任务十分艰巨的新形势,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全面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已成为提高交通行业核心竞争力的紧迫任务。

2、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需要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必须坚持科学的人才观,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人人皆可成才的观念。实现交通与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成千上万的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人才,也需要数以千万计的工作在不同基层岗位的技能型人才,不仅依赖资金和技术的投入,更依赖交通从业人员高水准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素养。推进交通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提高交通行业整体从业队伍素质,积极发展交通职业教育是必不可缺的。

3、交通职业教育既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交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交通行业高素质从业队伍的根本保证。交通行业各级管理部门和交通行业各企事业单位要从实施科教兴交和人才强交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交通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将交通职业教育与培训纳入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积极支持和发展交通职业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交通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强与交通主管部门联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交通部门举办交通职业教育的主导作用,依托交通行业,办好本地区的交通职业教育。



二、坚持以人为本,明确交通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

4、交通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紧密围绕交通行业发展,以交通人力资源开发和从业人员队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促进社会劳动就业和满足交通职工接受各类教育培训需求为导向,为百姓进入交通领域就业服务,为交通职工提供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服务,为满足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建设高素质从业队伍服务。这既是交通发展对交通职业教育的现实要求,也是交通职业教育生存与发展的关键。

5、交通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是:以改革和创新为动力,加快建立符合交通和社会发展实际的,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的,以全社会职业教育体系为广泛基础的,以具有显著行业特色职业教育为主干的,结构合理、规模适度、质量可靠、与各类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灵活开放的现代交通职业教育体系。



三、坚持行业指导,推动交通职业教育与行业发展的紧密结合

6、交通行业各级管理部门应与教育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社会各类交通职业教育的协调和业务指导,在依托全社会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制定交通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开展本区域、本部门交通人才层次、类型、需求预测和规划,积极为各类职业教育提供行业发展信息和用人需求信息,帮助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根据行业发展不断改进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使学生真正作到学以致用。

7、交通行业各级管理部门在建立就业准入制度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全社会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紧密依托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体系中的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全面推进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规范行业就业秩序,加强行业管理,确保交通行业就业准入制度的落实,为交通职业教育院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8、交通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在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和推广培训上岗制度时,应结合本单位的条件,积极为交通职业教育院校提供实习基地,接受职业院校教师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积极支持本单位技术人员、特殊技能人员参与交通职业教育院校的教学和实训指导,并应结合本单位的用人需求,积极与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开展“订单式”培养,以及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

9、交通行业各级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遵从“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紧密结合行业发展,充分发挥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不断加强在岗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重点抓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和专业技能人员的岗位资质培训,以及各类人员的上岗培训,不断提高从业队伍的素质。交通部将重点加强高级公共管理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专门技术人才的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对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努力提升交通行业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



四、坚持多渠道投入,不断改善交通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

10、交通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应继续办好所属的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坚持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大对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投入,并力争逐年有所增加。各地交通部门对交通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投入政策应继续保持,继续延用从交通规费中提取1%左右的经费用于交通教育与培训的政策。交通部将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支持交通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工作和农村、西部地区交通职业教育发展。

11、各交通企事业单位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承担职工教育培训费。一般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费,从业人员要求高的企业可按2.5%提取教育培训费,交通基础建设重大项目、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等均应按规定要求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支持交通职业教育与培训。

五、坚持改革创新,努力提高交通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

12、各类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必须明确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积极推动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认真组织实施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根据行业发展、市场需求和岗位需要设置专业,不断改革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加快教材的更新。开展全面素质教育,帮助学生形成健康的劳动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确的价值观,要把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放在突出的位置,加强教学实践,努力造就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13、各类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加强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骨干教师。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参加学习,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交通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适应交通行业的技术进步。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兼职教师,参与学校的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社会化考试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加快建设一支有交通职业教育特色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14、各类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促进交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普及和发展。有条件的学校应积极搭建交通职业教育信息平台和交通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开发和建设交通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培训课件,实现优秀教学资源共享。大力发展现代交通职业远程教育,充分利用交通职业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开展远程交通职业教育和培训,方便交通行业广大一线职工、农村和西部交通从业人员接受交通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六、坚持全方位开放,促进交通职业教育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15、充分发挥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各种协会、学会在推动交通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作用。组织开展交通职业教育发展研究,组织交通职业教育改革和教学经验交流,组织制定专业教学的指导方案,组织编写、引进国外高水平的专业教材和多媒体课件,组织交通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组织优秀院校对一般院校及西部交通职业教育院校的支持。

16、交通职业教育发展应继续坚持全方位的开放,学习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的先进理念和经验,有条件的学校应积极与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学校建立合作关系,积极开展联合培养、互换学生、师资交流等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积极拓展学生海外就业渠道,支持和帮助学生发挥专业和技能特长,到国际劳务市场开拓事业。



七、坚持尊重各种人才,努力营造交通职业教育良好的发展环境

17、努力在全行业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地位和经济待遇,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优秀技能人才津贴制度,提高其社会地位。建立岗位成就人才、行业凝聚人才、环境留住人才的激励机制。在全行业形成各种人才合理使用,鼓励各种人才全面发展的氛围。大力宣传交通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交通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在交通行业营造有利于交通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章)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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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尚缺乏司法监督的领域


时间:2006年02月25日
来源于:博客网http://www.bokee.com

2005年12月,群众出版社公开出版了我撰写的政府采购系列丛书第三卷《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写完了政府采购系列的三部书后,我深感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严重缺乏司法监督。

我的第三本书《法治下的政府采购》针对我国的两部公共采购法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所存在的制度缺失、公共采购市场中存在的“黑箱操作”和“权力租金”等交易现象,逐章逐节进行了全面论述和深入分析,为司法机关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理论与实务支持。

我国目前的公共采购市场主要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采购主体利用公共资金,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而形成的公共交易市场。那些虽非利用公共资金,采购主体也非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但涉及到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用事业等事关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稀缺资源采购,也属于公共采购市场的一部分,必须通过强制招标的方法,引入竞争机制,并在国家权威媒体上公开披露所有采购信息,以保障透明度和公平。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有了规范公共采购市场的两部法律,但在作者看来,现行公共采购制度中的最大问题就是监督机制存在缺陷,无力遏制“权力租金”:其一,招标公司为“权力租金”提供了合法场所。不论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均允许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代理公共采购业务。这在国外的公共采购制度中是非常罕见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招标公司的法律定位是中介代理机构,表面上来看,采购人似乎不掌握公共采购项目的最终决定权,供应商获取公共采购项目不是直接从采购人的手中拿到的,而是由招标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公平竞争的情况下获得的。但实际情况是,在公共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掌握“权力租金”的采购人选择招标公司的余地非常大,同时,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招标公司为了获得采购代理业务,必须支付相应的“权力租金”,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招标公司为了支付“权力租金”,就只能从供应商身上下手。哪个供应商给付的酬谢最高,就将采购项目给谁。

其二,评标专家制度为“权力租金”的实现提供了方便。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购人?指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常指名称各异的招标公司?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以外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成交的供应商。由于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公司临时组建的,评标专家也是由招标公司聘请并给付酬金的。因此,评标专家不能不听从招标公司的意见,丧失了站在第三方立场公正选择适格供应商的独立性。而且,采购项目评标一结束,评标委员会就解散了,不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正如一场宴会,招标公司邀请大家聚餐,吃完了就散宴。在现行的评标专家制度下,通常选择投标报价最高的供应商为合格供应商。为什么不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呢?因为“权力租金”通常是在投标供应商最高报价与最低报价的差额中获得的。比如,1000万元的工程,有的供应商报价800万元就可以完成采购项目,有的报价900万元,有的报价600万元。在这些不同的报价中,最低报价600万元的供应商往往会败下阵来,通常报价900万元的供应商就有希望中标。两者之间的差价300万元就是“权力租金”。

由于我国公共采购市场存在着巨大的隐蔽性,目前普遍存在的这种“权力租金”现象通常还不为人们所关注。对此,作者指出,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尤其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非常有必要对我国公共采购所存在的法律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将廉政制度建设延伸到公共采购领域里,在这一领域里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提高公共采购对象公开招标的透明度,保护广大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有序地、健康地发展,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注:《法治下的政府采购》已由群众出版社出版,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尚有余书,联系方式为: http://www.liaohai.com.cn,北京市海淀区七省大院综合楼6层?邮编:100088, 电话总机:(010) 82002863 或者82002509转1025崔小姐)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2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局设《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登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
(3)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4)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5)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6)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3)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和《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真实表示证明商标特定品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应当予以核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第七条 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第九条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十二条 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由商标局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期满之日两年内,商标局对于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发给《集体商标准用证》、《证明商标准用证》(附准用证书式),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项费用应专用于其商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编号:__________

证 明 商 标 准 用 证
第____号____证明商标已经商标局于____年____月
____日在商品(服务)分类第____类____________
商品(服务)上注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厂(公司)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规则规定条件,并履行手续,准许使用该证明
商标,特此证明。
该证在199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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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证附注册人盖章的《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由注册人签发给使用
人持有,不得转借)

编号:__________
集 体 商 标 准 用 证
第____号____集体商标已经商标局于199__年____月
____日在商品(服务)分类第____类_____________
商品(服务)上注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厂(公司),属我厂(公司、集团)成员,已按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履行
手续,准许使用该集体商标。特此证明。
该证在199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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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证附注册人盖章的《集体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由注册人签发给使用
人持有,不得转借)。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三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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