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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6:25  浏览:8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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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

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


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

  全企管[1988]1号文《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发布后,经各地
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升级中安全指
标的考评工作,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申报国家级企业称号时,其安全考评指标须经企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管理
机构和当地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签字同意,并经省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
察机构和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报批国家级企业时,其安全指标考评中如出现争议,须报劳动
部仲裁,并抄送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经劳动部审核批复的安全生产考评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监督企
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各地区劳动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征得行业主管
部门同意后,可提高企业的安全考评指标(即降低千人死亡、重伤率),并将调整后的指标
报劳动部备案。

  四、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一直很好,但考核年度职工伤亡事故超标的企业,可将其考核年
度和申报年度的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考评指标累计计算,取其平均值。凡平均值未超过
考核年度安全考评指标的,经当地和省级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申报晋升国家级企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考核年度死亡职工数
考核年度和申报年度 +申报年度死亡职工数
累计千人死亡率  =-----------×1000‰
           考核年度平均职工数
          +申报年度平均职工数

  五、在考评企业安全生产指标时(如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等),小数点以后的数字
一律不得采取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考评省级企业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凡与本规定相矛盾的,须按本规定的条款执行。未按本规定
执行的,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晋升国家级企业的审批工作。

  八、以上条款由劳动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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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黑河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工作透明、规范、廉洁、高效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务公开、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河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为政府职能部门面向社会公众统一集中办理行政审批项目、行政服务事项和部分便民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中心具有四项职能:
  (一)审批职能。包括投资、基建和社会管理三大类行政事项;
  (二)收费职能。审批环节和经营环节所有收费统一到中心大厅收费窗口集中公开收取;
  (三)便民服务职能。主要是为市民提供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如文件查询、政策信息)、领办服务、代办服务等;
  (四)投诉监督职能。市纪检委、监察局负责对进驻部门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凡面向企业和公众、具有行政审批和收费职能的部门,全部进中心或分中心。各部门原则上应将已确定进驻中心的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科室,整建制进驻中心办公。进驻部门应在中心设置规范化的审批服务窗口,集中受理和承办市政府向社会公告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集中一次性收费。
  第五条 监察、法制、人社、编委、财政、物价、审计、目标考评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中心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和目标考核工作,确保中心的各项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二章 中心管理
  第六条 中心架构。中心由中心管理机构和窗口办事大厅(含暂不能或不便进入中心的分中心)组成。
  第七条 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向市政府提出进驻中心的职能部门和审批服务事项,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管理服务事项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办公,为投资者和企业以及市民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负责行政服务中心运转保障,对进驻中心的窗口及工作人员实施管理和考核,协调和监督各进驻部门公开、公正办事,有序、高效、优质、廉洁服务。
  (三)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受理相关投诉。
  (四)负责制定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协调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联合审批,或确定一个部门牵头审批。
  (六)负责对重点投资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审批绿色通道和代办服务;组织协调重大项目的联合审批和联合踏勘;负责重大项目落地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服务,跟踪和协调解决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七)负责为投资者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政策的咨询服务;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做好重大在谈项目跟踪、协调和服务等促进工作。
  (八)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协调。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对进入市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指导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对中心各进驻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管理服务事项须缴纳的费用实行集中统一收取。
  (十)负责对各进驻部门窗口的考核和测评工作,参与市委、市政府对进驻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和行风测评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和管理各行政服务分中心的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
  (十三)负责市政府决定由行政服务中心行使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八条 运行机制。将全市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以及相应的收费项目,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实行“受理、办理、收费、许可、发证”的“一站式”服务。
  第九条 进驻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窗口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主动加强与中心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处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进驻部门应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职能,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积极支持配合中心工作,服从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 行政审批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均应纳入中心窗口集中办理,暂不具备条件在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中心对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凡因设定依据或有关政策变化,各部门需要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报告中心,经核实认定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批准权限。
  第十四条 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实行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八公开”。
  第十五条 对已受理的项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结的,经请示中心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服务时限。
  第十六条 凡进入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实行受理、办结“一站式”服务,任何进驻部门不得继续在原单位(原渠道)受理。
  第四章 行政审批项目办理规则
  第十七条 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六种办件形式进行受理。即:即办件、承诺件、答复件、联办件、上报件、特办件。
  (一)即办件,是指当事人申报材料齐全,办事程序简单,可以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申请事项。
  窗口工作人员对即办件应做到即收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
  (二)承诺件,是指当事人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审核、现场踏勘等法定程序才能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承诺件后,应向当事人告知承诺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承诺时限,并出具承诺件受理通知书。
  窗口工作人员应将受理的承诺件及时交由本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实施审核、现场踏勘等法定程序,完成事项办理。
  承诺件属于涉及两个及其以上部门相互协作办理的事项,应由首先受理的窗口单位负责报中心业务协调部协调相关部门办理,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办理相关手续。
  (三)答复件,是指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经业务受理窗口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经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认定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事项。
  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能够当场认定为答复件的,应当场予以认定答复;对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认定的,应按“承诺件”办理。
  服务对象对答复件有异议的,由中心会同窗口单位予以复核、认定并及时反馈服务对象。
  (四)联办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多个部门或单位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联办件实行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制。由主办单位窗口受理服务对象的事项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联办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和联审会议制度。
  (五)上报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级行政部门受理后转报或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上报件由主办单位窗口受理当事人的服务申请事项,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应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转报或上报,跟踪负责全过程办理。
  (六)特办件,是指服务对象申请急需办理的事项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急需办理的事项。
  特办件由中心指定受理,受理后应及时将数据输入到数据库,并填写受理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特办件由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召集有关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办理,有关窗口工作人员接到中心通知后要马上办理。
  第十八条 绿色通道。
  (一)项目范围
  1、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2、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省、市领导批示的项目。
  3、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4、其他需要代办的重点项目。
  (二)工作程序
  1、绿色通道项目首先由业主提出申请,中心招商办窗口确定有关参审部门。
  2、中心配合主审部门召开绿色通道项目协调会或以通知的形式通报项目基本情况,确定主审与参审部门。列为中心绿色通道项目督办件,中心招商办窗口设专人督办,跟踪服务。
  3、绿色通道项目的主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全程跟踪、协调,其他相关参审部门积极配合。
  4、各部门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专人负责的原则。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快速启动,可以立即答复或办理的当场答复办理。需要进行联合踏查、验收或召开会议的,优先安排,提前准备。
  5、绿色通道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先予办理,边办、边补、边改。下达批文、发给证照前补齐即可。一般条件不足,可以当场整改的,审批部门在现场查验时应当要求当场整改。
  6、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只要符合法定内容、形式,且不需要现场勘验即可下达批文、发给证照的事项,实行“一审一核”或“告知承诺制”作为即办件办理。
  7、窗口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应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资料,主动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办结后应尽快主动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下一环节的审批部门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审批专用章管理。
  (一)凡在中心受理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与本部门公章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各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由本部门按照中心要求统一刻制,由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统一保管。
  (三)凡需上级部门批准的,仍使用本部门公章。
  (四)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遵循充分授权和一件一地一章的原则,各部门应授予中心窗口人员必需的审批权限。行政审批专用章由窗口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审批。未纳入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得加盖中心行政审批专用章。
  (五)中心及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对窗口各印章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收费和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进驻中心的部门非税收费直接纳入中心财政收费窗口。进驻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没有合法收费依据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一律不得收费。收费文件依据明确规定由申报人自愿选择交纳的收费项目,中心相关收费部门应予明确告知,不得变相强制收费。各窗口工作人员拒绝向申报人出示合法收费依据的,申报人可以拒绝交费。
  (一)市财政局负责收费的项目和收入收缴管理。黑河农商行是收费的代理部门,在中心内设立收费服务窗口,负责在中心内统一代收费,市财政局在黑河农商行设立统一收费账户。
  (二)缴款人持缴费通知单到服务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然后到付款银行办理转账交款手续;缴纳现金的,直接到大厅黑河农商行窗口缴费。
  (三)缴款人持加盖“收费专用章”和银行收讫印章的缴款凭证收据联到受理窗口办理相关事项。
  第六章 首席代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首席代表是指在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派遣代表本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务的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本部门在中心办公服务窗口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职权,并对本部门负责;
  (二)代表本部门在中心办公服务窗口负责即办件的审批;负责承诺件和上报件的协调、督促,代表本部门参与联办件的协调和办理;负责反馈窗口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各种材料和报表。
  (三)负责本部门与中心的联络协调工作,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中心办公服务窗口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首席代表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在编人员身份,并具有科级以上干部职务,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业务,并由本部门正式派遣和授权。
  第二十三条 首席代表在窗口的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岗的,应指定临时代表顶替。首席代表在窗口工作期间接受本部门和中心的双重领导。
  第七章 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各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派遣,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在编人员身份,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熟悉计算机操作和网络,大专以上学历,年富力强。窗口工作人员实行“AB”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经过中心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在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各部门定期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应事前征得中心同意。
  第二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和中心共同管理,其日常工作、党务活动、年度考核等以中心为主。按照人事部门规定,中心负责对各窗口工作人员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奖惩等进行统一管理。其中年度考核意见应作为派出部门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在中心的窗口工作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并每周不少于两次到中心检查指导本部门窗口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和发放渠道不变。
  第二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
  第三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中心应要求派遣部门及时调换。
  第三十一条 中心窗口人员的工作变动、提拔重用、确定后备干部、派出学习培训等,所在单位要事先同中心进行协商。中心也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向人员所在单位提出使用意见。需要考核的,要到中心进行考核,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具体程序上给予把关。
  第三十二条 进入中心的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其他人员的有关评优、选举工作在中心进行。有关部门要按高于其他单位的比例给中心下达评选名额。窗口人员所在单位的各项评选也要按高于本单位比例的名额在中心人员中评选。公务员的评定工作由人事部门根据中心实际单独核定等级指标,可不受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中心对窗口部门进行全面、系统的绩效考核,把窗口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情况与奖惩挂钩,其年度考核意见,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其所在部门年度目标综合管理考核、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行风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实行目标分值考核量化管理,中心按审批流程、审批时效、工作绩效、窗口人员考勤、民主评议、群众满意度等项的综合指标,对各进驻部门目标考核3分分值进行量化考核,并形成考核通报。
  第三十五条 实行窗口单位行风测评量化管理,中心按窗口单位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便民程度、民意测评等项的综合指标,对各进驻部门(包括中、省直部门)的行风测评3分分值进行量化考核,并形成考核通报。中心对进驻部门审批事项进驻情况、窗口工作人员选配情况、审批流程优化情况、审批材料精简情况、承诺时限压缩情况、审批服务事项办结情况、计算机管理和工作区管理等,按基础分100分进行考核,并评出“行政服务红旗窗口”;对窗口工作人员思想品德、文明服务、业务技能、廉洁自律、工作纪律和工作绩效等方面,按基础分100分进行考核,评出“行政服务先进个人”,并形成考核通报。
  第八章 分中心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因办公场所、技术条件等原因暂不能进入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经研究批准后,可另设分中心办理相关业务,与中心启动同步对外挂“黑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牌子。
  第三十七条 分中心职责:
  (一)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收缴有关规费。
  (二)认真落实中心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负责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中心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统一对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比。
  (四)及时向中心报送各种业务资料和政务信息。
  (五)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分中心实行中心和主管部门双重管理。在行政体制上,分中心隶属主管部门;在审批业务上,分中心接受中心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分中心的审批项目分类、工作人员配备、网络及软件应用等情况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九条 分中心的日常管理,执行中心大厅管理模式。参照中心的有关办法,执行服务制度等。分中心按照中心统一要求,对审批事项实行分类管理、统一收费制度和“六公开”制度。
  第四十条 分中心要通过设置标牌、明白卡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外公布审批事项的申办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申办件示范文本等内容,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第四十一条 分中心要实现与中心审批网络和网站互联互通,及时将办件情况、政务信息、服务指南、办事流程、政策法规等内容在网上公开,并纳入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心在分中心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必要时可派驻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分中心行政效能的监管。中心要及时对分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和评比。
  第九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为增强服务功能,中心将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适当引入部分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窗口服务大厅,并对其人员、服务收费等中介服务活动统一纳入中心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由中介服务机构承办的服务事项,须经法定的招投标程序确定代理单位。
  凡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参加中介服务投标。中标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服务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服务对象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为服务对象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考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心设立电子监察中心(举报投诉室),属监察局派出机构,专门受理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以及廉政行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同时,受理分中心的举报投诉。
  第四十七条 中心对各窗口申报登记、事项办理、审批程序、收费标准等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并按照有关制度给予考核记录。监察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刁难勒索、故意拖延等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经核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对在中心办公服务窗口之外另行受理已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中心有权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对执意不改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对中心和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过错的,由中心给予行政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调离窗口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并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第十一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中心建立党组织,负责中心的党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党组织关系临时转入中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各分中心要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实施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三日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组织,加快建设上海“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和全面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发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市质量工作做出杰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上海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度根据全市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每年各不超过两个。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评定对象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各类组织和为质量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本市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组织的员工及从事质量教学、科研、管理等人员。

  第三章组织与领导
  第七条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原则;制订《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程序细则》和《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等;培训、评聘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委派评审观察员;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并提出获奖组织、个人推荐名单。
  第八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由市质量技监局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培训。经考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评审人员,颁发证书。
  第十条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业、本地区创市长质量奖组织或个人的培育、推荐,以及获市长质量奖组织或个人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或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个人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社会知名度高;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五章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采用《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章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办法主要包括: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组织或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质量技监局。
  (二)资格审查。市质量技监局对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市质量技监局组织评审人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名单。
  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由市质量技监局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市质量技监局按照确定的现场评审名单成立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价。市质量技监局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获奖组织、个人候选名单。
  (六)审定公示。市质量技监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市长质量奖审定组,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个人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市质量技监局综合公示意见,提出获奖组织、个人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七)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个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表彰及奖励
  第十六条市政府对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每个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市质量技监局应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十八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十九条组织或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由市质量技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条参与市长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市长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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