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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关于颁发《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46:23  浏览:9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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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关于颁发《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关于颁发《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19970411

【失效日期】
安生生(1997)41号



为推动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顺利进行,使达标工作规范化,根据部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订了《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实施细则》),现予颁布,自即日起试行。

本《考核实施细则》是对《考核办法》的进一步说明和细化,适用于网、省调度机构达标考核及验收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国调中心联系。

附件1: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

行)

附件2:调度机构有关专业应具备的标准、规程(文件)、制度

和资料

【名称】 附件1: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题注】

【章名】 1 总 则

1.1 为使“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以下简称“达标”)考核、实施及验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确保达标工作质量,特制订《网、省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1.2 本《细则》对部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达标考核办法》)中达标的必备条件做了进一步说明,对附件中的五项考核内容及评分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考核要求、验收程序和检查内容。

1.3 本《细则》是《达标考核办法》的补充,适用于网、省调度机构达标考核、实施及验收工作。

【章名】 2 申报达标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及申报要求

2.1 申报达标验收的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开展达标工作应满一年(自1~12月的完整日历年),且符合达标标准,方可提出验收申请。

2.2 验收申请包括如下内容:

1)验收申请报告;

2)《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申报(复查)表》一式五份;

3)自查报告;

4)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说明(包括计算方法);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2.3 验收申请报送验收责任单位(见第3.1条),正本报负责单位,副本(内容同前,达标申报表为一份)报参与单位。

2.4 自查工作与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2.4.1 按照本细则要求,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

2.4.2 语言简练,修辞朴实,内容具体;

2.4.3 计算公式正确,统计计算结果准确;

2.4.4 电网实时数据以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为依据。

2.5 验收申请应在考核年次年的3月中旬前报出。

【章名】 3 考评验收的组织

3.1 网、省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评验收工作的责任单位。

3.1.1 网内省级调度机构的考评验收工作由网公司达标管理部门负责(负责单位),省公司达标管理部门和网级调度机构参与(参与单位)。

3.1.2 网级和独立省级调度机构的考评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网、省公司达标管理部门负责(负责单位),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参与(参与单位)。

3.1.3 考评验收工作由负责单位牵头组织。

3.2 责任单位接到申报单位的验收申请后,经初审磋商,决定是否进行考评验收。

3.3 达标考评验收应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组由7~11人组成,其成员应具备权威性、代表性,熟悉调度业务和达标工作。

3.4 验收组内设若干工作小组(5~7个)进行具体的验收工作。

【章名】 4 考评验收工作程序与要求

4.1 验收的准备工作

4.1.1 对申报单位的验收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验收条件。

4.1.2 对AGC功能按实用化标准提前进行专项验收或复查。

4.2 工作小组工作内容:

4.2.1 对全部达标指标进行审查,核对有关资料、数据、原始记录。

4.2.2 根据需要对必备条件和考核指标进行抽测与现场检查,召开必要的座谈会,听取意见。

4.2.3 工作小组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天,并汇总写出验收工作报告。

4.3 考评由验收组进行,其工作内容与步骤如下:

1)听取自查报告;

2)审议专项验收报告和验收工作报告;

3)现场检查;

4)召开必要的座谈会;

5)评议必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6)对五项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评分;

7)通过验收结论。

4.4 考评工作结束后,可召开验收会议。会议程序为:

1)宣布验收组组成;

2)听取专项验收报告和验收工作报告;

3)宣布验收结论;

4)会议发言;

5)会议总结。

4.5 考评验收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验收工作质量。

4.6 在考评验收工作中,要坚决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验收工作结束时,领导小组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4.7 考评验收结果由验收负责单位于4月底前报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一式三份),包括如下内容:

1)验收意见;

2)考评验收工作的主要材料:验收组组成、验收结论、专项验收(或复查)报告、验收工作报告和有考评验收结果的达标申报表;

3)其他必要的材料。

【章名】 5 必备条件的考评验收

5.1 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改革开拓,团结进取,廉政勤政,无违法违纪事件。考核年度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

条件说明:

1)有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工作考评制度并认真执行;

2)领导班子民主生活制度化,记录齐全;

3)认真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领导班子成员未受纪律处分,未发生上级通报批评事件;

4)考核年度本单位职工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

5)听取网、省公司有关部门及职工代表对该领导班子的评价,满意率达到80%以上(以问卷方式调查)。

5.2 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两手都要硬;坚持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职工队伍稳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考核期内被评为省公司级及以上文明单位。

条件说明:

1)制订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认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建设职工之家等项活动;

3)开展评先创优活动;

4)具有网、省公司及以上机构颁发的文明单位证书。

5.3 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依法管理,依法调度。

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本单位所制定的一切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均未与《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相抵触。实行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不发生违反调度纪律的事件。

条件说明:

1)在调度业务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不发生违反调度纪律的事件;

2)对所辖调度对象发生违反《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事件立即制止,严肃处理,无姑息纵容的情况;

3)本单位所制定的一切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均未与《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相抵触;

4)实行调度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办法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5)加强并网调度协议管理工作,做好协议签订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并严格履行。

5.4 保证电网安全运行。不发生本单位责任的主网稳定破坏、大面积停电事故;不发生生产人身死亡或群伤事故和本单位责任的电网运行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考核期内未发生调度机构责任事故。

条件说明:

1)不发生本单位直接责任的所辖主网的稳定破坏事故和大面积停电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按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2.3.1.3条所列考核。

2)不发生生产人身死亡或群伤事故。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按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2.1.1条规定统计。

3)不发生本单位所属生产用建筑物的火灾事故。

4)考核期内未发生调度机构责任事故,事故以相应的安监部门的认定为准。

5.5 保证电网频率合格。年责任频率合格率不低于99.5%(详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五、注1)。

条件说明:

1.频率考核允许偏差标准

按部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为±0.2Hz;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为±0.5Hz。

2.频率合格率的计算

参照能源电〔1990〕389号文《关于颁发电力行业国家级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第九部分《电力调度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中的规定执行,即

年累计责任额

年日历时间-

年责任频 率不合格时间

K=------------×100%

率合格率 年日历时间

其中 时间单位为s;采样周期:1997年5月1日前,按各网有关

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后,按调度〔1997〕4号文执行。

3.考核标准

独立省(含粤、桂、云、贵)电网调度机构年责任频率合格率K≥99.5%;

跨省电网中网调和各省(市、区)调度机构年责任频率合格率大于等于按全网年频率合格率考核标准分解到各网、省(市、区)调的目标值Ki。

(1)Ki=〔1-τ(1-99.5%)〕×100%

其中 τ=网调、省(市、区)调统调电力/全网统调电力

式中 τ棗统调电力系数。

(2)按网局根据考核标准分解下达到网调和各省(市、区)调的指标。

以上由网局根据本网情况确定其中一种方式考核并报国调中必备案。

5.6 保证电网运行电压合格。调度机构管辖的电力系统电压监测点合格率不低于98%(详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五、注2)。

条件说明:

1)电压质量监测以EMS采集的调度范围内220kV及以上母线电压数据为依据,暂定以不少于全部监测点70%的考核点数据进行统计考核。考核点选择应能反映调度范围电网电压质量状况,并报上级调度部门认可。

2)电压合格率的计算:

考核点年 考核点年累计电压合格时间

=------------×100%

电压合格率 考核点年累计运行时间

各考核点年电压合格率之和

年电压合格率=------------×100%

考核点点数

 

3)电压质量考核标准:

500(330)kV变电所500kV母线电压允许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0%~10%。根据电网状况,个别母线电压允许偏差也可选择为额定电压的-3%~5%。

发电厂的500kV母线、发电厂和500(330)kV变电所的220kV母线电压允许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0%~10%。

220kV变电所的220kV母线电压允许电压偏差范围为额定电压的-3%~7%。根据电网状况,个别母线电压允许偏差也可选择为额定电压的±5%,但须经上级调度主管部门批准。电压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偏差幅度不应大于5%。

4)采样周期:

采样周期暂定不大于1h,利用EMS采集的电压数据,编制软件对电压合格率进行统计。

5.7 努力减少网损,保持网损率不高于前两年平均值,且网损降低系数K≥0.007(详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五、注3)。

条件说明:

1)网损是指本公司所调度的输电网产生的损耗,按照电能关口计量装置进行统计和考核。

输入电量-输出电量

网损率=---------×100%

输入电量

 

输入电量是发电厂上网电量、邻网输入电量和其他各类上网电量之和;输出电量是向下一级电压电网供电量和送入邻网电量。

2)各网省局应按所调度电网范围设置电能关口计量装置。网损计量和统计以电能关口计量装置的数值为准。对发电厂上网电量要按照《关于明确发电厂供电量计量点的通知》(安生技〔1996〕94号文)的规定进行计量。跨省电网间和省间联络线的网损计量按现行有关协议和规定执行。

3)当由于多发水电和新增远距离电源点等原因引起网损增加,可考虑对网损考核基准值(X)进行修正,但须报送详细计算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5.8 本调度机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通过实用化验收,并保持实用化水平;所辖地区调度机构中80%及以上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通过实用化验收。跨省电网、省网间联络线月电能量采集完成率不低于95%(详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五、注4)。AGC功能达到部颁实用化标准。

条件说明:

1)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已经通过实用化验收,且经上级主管部门复查(不超过2年);考核年内每个月的各项指标不低于实用化基本要求(事故遥信正确动作率按年统计)。

2)所辖地区调度机构中80%及以上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已经通过实用化验收。对于各网调,其网内60%以上地区调度机构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也应通过实用化验收。定期组织(不超过3年)对所辖范围内已通过实用化验收的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进行复查。

3)跨省电网、省网间联络线电能量采集完成率考核年内各月均不低于95%。独立省网无该项指标。统计公式为:

实采的联 当月日 ∑应采各联络线

×( - )

月电能量 络线条数 历时间 当月不合格时间

=------------------

采集完成率 应采集的 当月日

×

联络线条数 历时间

式中 各联络线当月不合格时间棗各联络线电能量数据不准确

和中断的时间。

 

4)AGC功能已通过实用化验收,且AGC功能年投运率≥70%,AGC控制年合格率≥98%。

对于在考核年内AGC通过实用化专项验收的单位,在连续6个月的考核期内,其AGC功能投运率≥70%,AGC控制合格率≥98%。

全年AGC功能投运小时数

AGC功能年投运率=------------×100%

全年日历小时数

式中 全年AGC功能投运小时数棗AGC功能投入并发挥作用

的时间。

AGC控制年合格率=〔(全年AGC功能投运小时数-ACE不合格小

时数)/全年AGC功能投运小时数〕×100%

式中 ACE不合格小时数棗AGC功能投入时,电网频率偏差

(按实用化验收标准)或联络线偏

差(按各网、省确定的值考核)连续

超过规定值1min的累计时间。

资料要求:

有完整的AGC投运记录。这些记录包括:参加AGC的机组(电厂)每天投入AGC控制的时间记录;每天主站端AGC功能的投运时间记录以及相应ACE偏差变化曲线(每分钟1点)。

5.9 保障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220kV及以上电网保护正确动作率≥95.5%。

条件说明:

本条按《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执行。

继电保护年 年正确动作次数

=-------×100%

正确动作率 年动作总次数

220kV及以上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是指:接入220kV电压等级的100MW及以上发电机、50Mvar及以上调相机,接入电压为220kV及以上变压器、母线、线路(含电缆)、补偿装置、高压厂用变的继电保护装置及自动重合闸、远方跳闸装置等。

5.10 本调度机构所辖通信站均已达标。

条件说明:

1)本条仅考核本调度机构人员直接维护管理的通信站;

2)应出具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化通信站验收合格证书或铜牌。

【章名】 6 五项指标的考评验收

6.1 关于评分标准等级的含义:

1)优,满足本条各项考核内容要求;

2)良,基本满足本条各项考核内容要求,个别考核内容不满足;

3)一般,大致满足本条各项考核内容要求,2~3个考核内容不满足考核要求;

4)差,本条3项以上或全部考核内容不满足要求。

6.2 评分标准等级的分数折算:

-------------------------------

| 标 准 分 | 优 | 良 | 一般| 差 |

|----------|-----|----|---|---|

|每条标准分为10分者| 9~10|7~9 |5~7|0~5|

|----------|-----|----|---|---|

|每条标准分为15分者|12~15|9~12|6~9|0~6|

-------------------------------

6.3 五项指标考评验收内容,见表1~表5。

【章名】 7其 他

7.1 申报单位应提供必备条件及考核指标等的有关资料、文件、记录及计算公式、结果等,以备验收时查阅,并安排必要的管理及专业人员配合验收工作。

7.2 本《细则》由部主管部门制订并负责解释。

表1 安全工作考核

--------------------------------------------

|序| 主要考核 | 检查内容 | |标 | 考 核 分 | |

| | | | 评分规定 |准 |--------|备 注|

|号| 内 容 | 及要求 | |分 |自查|验收|审核| |

|-|-------|-------|--------|--|--|--|--|---|

| | | 1.有专门安| 无安全机构 | | | | | |

| | |全生产管理的 |或安全责任制 | | | | | |

| | |机构或人员; |扣10分; | | | | | |

| | 安全监察机 | 2.安全生产| 不完备或不 | | | | | |

| |构健全,建立安|责任制及实施 |健全扣0.5~2| | | | | |

| |全生产责任制 |情况; |分; | | | | | |

|1|且落实,有健全| 3.安全管理| 发生5.4条 |10| | | | |

| |的安全管理网 |网; |之外的事故及 | | | | | |

| |和安全保证体 | 4.是否发生|障碍扣1~5 | | | | | |

| |系及奖惩制度 |5.4条之外的|分; | | | | | |

| | |事故及障碍; | 无奖惩制度 | | | | | |

| | | 5.奖惩制度|扣3分,实施不 | | | | | |

| | |及实施情况 |力扣0.5~2分| | | | | |

|-|-------|-------|--------|--|--|--|--|---|

| | 安全第一责 | | | | | | | |

| |任者按规定到 | | 抓安全工作 | | | | | |

| |位,安全工作摆| 1.安全会议|不力扣1~ | | | | | |

| |到重要议事日 |及安全工作 |3分; | | | | | |

| |程。各部门分 |记录; | 安全责任不 | | | | | |

| |类人员安全职 | 2.安全责 |落实扣0.5~ |10| | | | |

|2|责明确,安全责|任制; |2分; | | | | | |

| |任落实。年度 | 3.安全工作| 工作计划不 | | | | | |

 

| |安全工作有计 |计划及总结 |健全扣0.2~ | | | | | |

| |划、有重点、有| |1分 | | | | | |

| |整改措施、有实| | | | | | | |

| |效、有总结 | | | | | | | |

|-|-------|-------|--------|--|--|--|--|---|

| | 现场规程齐 | | | | | | | |

| |全并及时修订。| | 种类及数量 | | | | | |

| |定期进行安规 | 1.规程种类|不足扣0.1~1| | | | | |

| |学习、考试,记|及数量; |分; | | | | | |

| |录齐全。新工 | 2.学习和考| 制度不健全 | | | | | |

| |人(含临时工)|试制度及记录、|及执行不好扣 |10| | | | |

|3|入局进行安全 |资料; |0.2~2分; | | | | | |

| |教育,特种人员| 3.培训制度| 安规考试每 | | | | | |

| |及值班人员上 |及记录 |少5人、入局教 | | | | | |

| |岗前考试合格,| |育每少1人扣 | | | | | |

| |并定期进行培 | |1分 | | | | | |

| |训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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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2]3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受理办法

第一条 对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包括代行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由市政府行政效舱投诉中心负责受理。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事项: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工作时限等行为;
(二)违反规定程序审批,部门内部重复审批,违反服务承诺,超时限审批等下规范行为;
(三)不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命令等规定的职责,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行为;
(四)违法违规审批,随意裁定,硬性指定中介机构、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等滥用权力行为;
(五)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适反有关规定,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六)拖延履行服务职责等行政效半不高行为;
(七)其他违反政令或影响政府形象行为。
上述事项以外的各类检举、控告、 申诉信访件不属于投诉受理事项。
第四条 投诉。人可通过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受理部门以设投诉点,投诉专线电话和投诉专用箱为基本受理方式。
第五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和时限
(一)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根据投诉事项的内容,确定办理方式和时限:
1、投诉事项要登记:编号、分类,并要建立相应的档案。
2、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当场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3、情节较复杂,问题较严重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直接办理或转办。由受理部门办理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办结,办结后,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转办的投诉事项,有关承办单位必须确定职能部门或专人负责进行调查处理,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承办单位办结后负责将结果答复投诉人,同时反馈给受理部门。
4、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投诉事项, 由受理部门牵头办理。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例外),办结后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受理部门收到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需要立项执法监察的或立案处理的,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执行。
(三)投诉内容经受理部门核实,如与事实不符,受理部门有权终止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四)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受理部门要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受理部门要刘投诉人及投诉内容严格保密。
第七条 复查和申诉
(一)投诉人对反馈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举证。要求予以复查,受理部门视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决定是否再作复查,复查工作由原办理部门进行,时限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例外),复查结果要告知申诉人,并反馈给受理部门。
(二)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或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
第八条 其他
各旗县区设立的投诉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晋政发[2008]1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3日召开的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省第九次党代会和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差或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各厅、各委员会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厅、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一致,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人民政府要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有效实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结合本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经济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等,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省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及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后,方可公布施行。
  二十四、提请省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特殊需要保密的外,均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省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三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不得用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省人民政府实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提请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二、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不能出席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四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省长、副省长、秘书长交办事项、紧急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长、副省长、秘书长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和监察、审计方面的事项报省长审批。
  四十六、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四十七、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签发或报省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省人民政府批转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四十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实行公文限时办结制,减少公文办理层次,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四十九、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二、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三、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程序。
  五十四、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下级机关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五、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出访、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等,应事先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省人民政府领导报告。
  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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