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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56:52  浏览:91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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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第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13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五年七月二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中的"省长特别奖"修改为"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将第二条、第六条和第十一条中的"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修改为"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申报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工具书,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四、将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古籍整理出版物"修改为"古籍整理文献"。

五、将第八条第一项中的"市(地)"修改为"设区的市",将"报省评审委员会"修改为"报省评审委员会评定"。

将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由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六、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的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每三年评定一次,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凡属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和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必要时省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报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工具书,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五条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居国内领先地位,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者老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六条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文献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者有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者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在学科领域居省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者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八)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效益的。

第七条设立省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报所在的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含研究会、协会),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省评审委员会评定。

(二)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由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九条经批准的省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对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的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

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和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由省财政支付。

第十二条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每三年评定一次,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凡属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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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难以守住其灵魂

龙城飞将


  在网上浏览时读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伍玉联法官的一篇文章,《守住法律人的灵魂》。说实话,我对伍法官从内心感到佩服。他敢于这样写文章,向人民群众表明他作为一个法官的心迹,他是要与人民群众心心相印,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他的大无畏精神,无私才能无畏。但愿我们的法官都能有这样的境界,但愿我们的检察官、警官等司法人员都能有这样的境界,但愿我们的人民公仆们都能有这样的境界,但愿我们的领导们都能有这样的境界。
  下面是伍法官在文章中的主要内容,我想摘录出来供大家参考:
  法官心态建设有着内外兼修的两个层面,外在的层面包括法院的文化建设,法院的制度建设,以及心理支持,等等。内在的层面就是法官内心修养的提升,内心修养提升主要的就是怎样守住法律人的灵魂。
守住法律人的灵魂又分为两个角度,一是在司法工作中向往理性而善良,一是在生活中怀抱谦诚而快乐。
司法工作中的向往理性就是在办案中认真地使用你的理性,以自己所学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司法工作中的善良就是在办案中保持内心的善良和对法律的真诚。
  守住法律人的灵魂不仅仅存在于工作,还包括在生活中的谦诚。守住法律人的灵魂也还包括在生活中拥有快乐的心情。
  只要能守住法律人的灵魂,作为法官,你就会内心宁静。

  我上了他的博客,读了一些文章,发现他不只这一篇文章,而是数篇文章表达类似的思想。在当前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还能有这样主张守住灵魂的法官,实在是难能可贵。下面是他一些文章的题目:《纪委权力的刑法解释》、《修改后期待的修改——税收公平原则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公共财政的民主基础》、《税收与宪政的四重关系》、《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税收法治的基本理念》。

  但是,另一方面,我又觉得伍法官的想法在现实世界是实现的难度非常之大。因为法官不是一个独立个体,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群体,他或他们是生活在我们这个现实世界中的。对于法官,我有几篇小文章进行了一点研究,在我的文章里已经对这里讲到的难度作了解答。
  下面是我这些小文章的链接,希望方家指正:
  《法官的生活哲学与利益倾向》、《法官依照“看不见的手”决定自己的行动》、《法官个人的效用函数》、《作为厂商的法官的生产能力》、《公民与法官:“委托与代理”关系》、《审判权是属于人民的权力,而非专属于国家的权力》、《法官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法官的产生》、《“法官”的经济学定义》、《作为厂商的法官的生产能力——也谈复转军人进法院》、《作为“机会主义者”的法官》。

  所以,可以说,法官,实际上包括检察官、警官及其它公务员们,他们当中的许多人确实是想守住自己的灵魂,但现实却使得他们难以实现自己的夙愿。

2009-10-07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为了做好2000年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硕士生招生计划的管理办法
2000年国家对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管理,继续采用给各招生单位下达国家计划的同时一并下达招生规模的办法。录取阶段,由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生源情况,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总数内,提出调整意见,报教育部统一审批。各招生单位应继续贯彻保证
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生的入学质量。
二、机读卡采集报名信息工作
为提高招生报名信息管理的工作效率,保证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并为今后研究生招生实行计算机网络辅助管理奠定基础,从招收2000年硕士生开始,报名工作进行用机读卡采集考生报名信息的改革试点。各招生单位、各级招办要按照我部高校学生司下发的《关于做好2000年全
国硕士生招生实行机读卡采集报名信息工作的通知》(教学司〔1999〕50号)的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培训,购置必要的设备和软件,确保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对具有同等学历者报考硕士生的要求
在招收2000年硕士生的报名工作中,对以本科毕业同等学历身份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要求是: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历(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且达到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具体的业务要求者,可以报考硕士生。
四、体检工作
为了提高体检工作的有效性,从招收2000年硕士生起,考生的体检工作放在复试时进行。参加复试的考生应到报考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五、推荐免试工作
具有推荐免试权的高等学校,应在教育部下达给本单位的推荐免试生数内(附件一)进行推荐工作。各校在推荐时应注意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同时也应注意接受外校的推荐免试生,以促进校际交流和学科的发展。各招生单位接受推荐免试的专业均应留有一定的
名额招收统考生。
对原国家教委批准建立的国家文科、理科基础学科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的学校,我部在原规定的推荐免试生数的基础上均增加了名额。有关高等学校应利用推荐免试选拔方式注意发现和培养一些特殊创新人才。
2000年不增批新的推荐免试单位。
六、单独考试工作
有单独考试权的招生单位,其单考招生限额由主管部门在我部下达的单考总限额(附件二)内确定,再由主管部门于10月10日前报我部汇总后下达。单独考试应主要面向在艰苦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国家拟重点发展或重点保护的特殊专业工作的考生。
2000年不增批新的单独考试单位。
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的招生
试办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高等学校,2000年继续实行用联考的方式招生。该专业的招生计划由各校在本单位的招生规模内安排。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我部确定。未被该专业录取的上线联考生,不得转至其他学科、专业录取,其他学科、专业的单考生、上线统考生也不得
转到该专业录取。
八、法律硕士专业的招生
从招收2000年硕士生起,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高等学校实行全国联考的试点,该专业不再以统考和单考的方式招生。为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该专业不招收法学专业的本、专科毕业生及应届本科毕业生,只招收符合报考条件的非法学专业的本、专科毕业生及非法学专
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考试科目中,外语、政治(文)使用全国统考试题,其他三门业务课的命题工作由我部委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承办。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我部确定。未被该专业录取的上线联考生,不得转至其他学科、专业录取,其他学科、专业的单考生、
上线统考生也不得转到该专业录取。
九、进一步加强计算机辅助管理工作
近几年来,我部积极推进各级招生部门在研究生招生中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管理的工作,这对各单位正确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维护招生工作的声誉,提高招生工作的管理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000年除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外,我部还将利用中国教育科研网发
布有关招生政策;公布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为各招生单位提供网上发布硕士生招生中的生源余缺信息的环境,以利调剂录取等。各级招生部门应根据网络化建设的要求,配备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以适应现代化管理工作的需要。
十、加强招生考务工作的管理
近年来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人数增长都比较快,招生的工作量也明显加大。各级招生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本通知中的各项要求和原国家教委下发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执行细则(教学〔1996〕24号)中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重新修定研究生招生的规章制度,并对各级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各项政策正确地贯彻执行。
附件:一、2000年全国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名额安排(略)
二、2000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单独考试名额安排(略)
三、2000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四、2000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进程表(略)

附件三:2000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且达到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的在职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仅可报考高等学校,且只能报考为原单位委托培养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的人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5.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经所在学校推荐;在职人员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证明。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一)中第1,3,4,5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研究生毕业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项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统考或单考。
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29所学校是: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
北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
全国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22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中南政法学院、中山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浙江大学、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四川大
学、安徽大学、苏州大学、山东大学、郑州大学。
2000年各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试办学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一)中第1,3,4,5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有研究生毕业学历或已获硕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全国试办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56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方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
、吉林大学、吉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运学院、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
武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武汉汽车工业大学、中南财经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工业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陕西财经学院、兰州大学。
2000年各试办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学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试办学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六)硕士生招生单位中的部分高等学校,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可以推荐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推荐办法由学校根据原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制定。推荐免试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日期
1999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四、报名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及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的报名点报名;参加单独考试、“MBA联考”的考生直接到招生单位报名或函报,报名工作截止日期与统考报名截止日期一致。
五、报名手续
(一)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报名点交验报考的有关证明材料,交纳报考费,领取有关表格。填写报考登记表时应当注意:
1.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报同一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招生单位。
2.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3.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4.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
5.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6.同等学历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二)考生自己填好报考登记表后,交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再由报名点或所在单位按规定日期将所有报考材料迳寄考生报考的第一志愿招生单位。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考生所在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全面鉴定。对有突出成绩或
犯过错误的考生,应提供翔实的材料。
(三)招生单位审查考生报考材料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核发准考证。
考生在报考期间内(即1999年11月10日至2000年1月24日)因事外出,可持原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就地报名和考试。
六、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2000年1月22日至1月24日。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三)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三门业务课。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各科的满分均为100分。
(四)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五)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六)“MBA联考”的初试科目共五门:政治理论、外语、数学、管理、语文与逻辑。其中除“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外,其余四门(外语为英语)的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承办。选考日语或俄语的考生,用全国统考的试卷,其他
语种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发至56所试办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院校。
(七)“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五门:政治(文)、外语、刑法、民法、综合考试(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文)、外语用全国统考试卷,三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委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承办。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发至22所试办法律硕士专业的院校。
(八)初试地点:参加全国统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
(九)复试时间、地点、科目及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
(十)对以同等学历资格报考的考生,招生单位要全面、严格复试。要对其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二门。
(十一)参加单独考试、“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都必须进行面试。
(十二)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参加“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录取;未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工商管理硕士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录取。
七、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通知中写明。
八、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参加统考或参加“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国家计划内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是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合同。
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3年,再入学学习。
九、学习年限
脱产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半至3年。在职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至5年。
十、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硕士生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学以致用的原则由国家推荐就业,主要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
自筹经费研究生毕业时,由学校提出就业意见并予以推荐,学校所在省(区、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派遣。
十一、其他
(一)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的在职人员或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同委托培养硕士生,毕业后的待遇同硕士毕业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三)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解放军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19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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