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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依法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01:55:06  浏览:87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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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依法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依法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

                  德府函〔200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我市防控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疫情的需要,现将《德阳市依法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九条禁止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望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到家喻户晓,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流行,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五年八月二日

  德阳市依法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

  九条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到发病地区购买易感动物;
  二、严禁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三、严禁经营(含贩运)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四、严禁屠宰患病动物;
  五、严禁私屠滥宰生猪;
  六、严禁加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七、严禁发生动物疫情不按规定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八、严禁检疫人员对应检动物不检疫、漏检疫或不按要求检疫;
  九、严禁食用、出售、抛弃(不按要求作无害化处理)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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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处境审核标准

国家文物局


文物处境审核标准
(2007年4月3日经国家文物局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5日起施行)


说明

一、为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防止珍贵文物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

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开展文物出境审核工作时,执行本标准。

三、本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四、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五、现存我国境内的外国文物、图书,与我国的文物、图书一样,分类执行本标准。

六、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七、未列入本标准范围之内的文物,如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确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禁止出境。

八、本标准所列文物分属不同审核类别的,按禁止出境下限执行。

九、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并定期修订。

十、本标准实施后,此前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审核类别禁限1化石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一律禁止出境2建筑物的实物资料21建筑模型、图样建筑的木制模型、纸制烫样、平面立面图、内部装修画样及工程作法等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22建筑物装修、构件包括园林建筑构件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3绘画、书法31中国画及书法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一九一一年后参照名单执行肖像、影像、画像、风俗画、战功图、纪事图、行乐图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属于本人或其亲属的肖像、影像、画像等不在此限32油画、水彩画、水粉画包括素描(含速写)、漫画、版画的原作和原版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一九四九年后参照名单执行具有重大历史、艺术价值,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一律禁止出境33壁画宫殿、庙宇、石窟、墓葬中的壁画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近现代著名壁画的原稿、设计方案及图稿一律禁止出境4碑帖、拓片碑碣、墓志、造像题记、摩崖等拓片及套帖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古器物拓片,包括铭文、纹饰及全形拓片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新发现的重要的或原作已毁损的石刻等拓片一律禁止出境5雕塑人像、佛像、动植物造型及摆件等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名家作品参照名单执行具有重大历史、艺术价值,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一律禁止出境6铭刻61甲骨包括残破、无字或后刻文字及花纹的甲骨和卜骨一律禁止出境62玺印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名家制印参照名单执行历代官印,包括玺、印、戳记等一律禁止出境各类军政机构、党派、群众团体使用过的,以及其他有特殊意义的印章、关防、印信等;著名人物使用过的有代表性的个人印章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63封泥一律禁止出境64符契包括符节、铁券、铅券、腰牌等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65勋章、奖章、纪念章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反映重大历史事件,有特殊意义的;颁发给著名人物的;有重要艺术价值的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属于本人或其亲属的不在此限66碑刻历代石经、刻石、碑刻、经幢、墓志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67版片书版、图版、画版、印刷版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7图书文献71竹简、木简包括无字的一律禁止出境72书札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名人书札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属于本人或其亲属的一般来往函件不在此限73手稿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涉及重大历史事件的或著名人物撰写的重要文件、电报、信函、题词、代表性著作的手稿等一律禁止出境;属于本人的信函、题词、代表性著作的手稿等不在此限74书籍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存量不多的木板书及石印、铅印的完整的大部丛书,如图书集成、四部丛刊、丛书集成、万有文库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有重要历史、学术价值的报刊、教材、图册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有重大影响的出版物的原始版本或最早版本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有领袖人物重要批注手迹的一律禁止出境地方志、家谱、族谱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75图籍各种方式印刷和绘制的天文图、舆地图、水道图、水利图、道里图、边防图、战功图、盐场图、行政区划图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非公开发售的各种地图等一律禁止出境76文献档案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有重要历史价值的一律禁止出境重大事件或历次群众性运动中散发、张贴的传单、标语、漫画等一律禁止出境重要战役的战报及相关宣传品等一律禁止出境8钱币81古钱币各种实物货币、金属称量货币、压胜钱、金银钱等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82古钞宝钞、银票、钱票、私钞等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83近现代机制币金、银、铜、镍等金属币和纪念币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84近现代钞票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85钱范古代各种钱范和近代各种硬币的模具一律禁止出境86钞版各时期各种材质的钞版一律禁止出境87钱币设计图稿包括样钱、雕母、母钱等一律禁止出境9舆服91车船舆轿包括零部件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92车具、马具包括零部件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93鞋帽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94服装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95首饰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96佩饰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0器具101生产工具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反映近现代生产力发展的代表性实物,如工业设备、仪器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02兵器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中国自制的各种枪炮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名人使用过的或有纪年纪事铭文的一律禁止出境103乐器包括舞乐用具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已故著名艺人使用过的一律禁止出境104仪仗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05度量衡包括附件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06法器包括乐器、幡、旗等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07明器各种材质所制的专为殉葬用的俑及器物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08仪器包括日晷、罗盘、天文钟、天文仪、算筹等有关天文历算的仪器和科学实验仪器及其部件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09家具各种材质的家具及其部件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黄花梨、紫檀、乌木、鸡翅木、铁梨木家具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010金属器青铜器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金、银、铜、铁、锡、铅等制品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011陶瓷器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残片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官窑器、民窑堂名款器,有纪年、纪事或作为历史事件标志性的器物及残件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名家制品参照名单执行1012漆器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名家、名作坊或有名人款识的制品参照名单执行1013织绣品各种织物、刺绣及其制成品和残片,包括附属于手卷、画轴、册页上的包首、隔水等所用织绣品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地毯、挂毯等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成匹的各种绸、缎、绫、罗、纱、绢、锦、棉、麻、呢、绒等织物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织绣、印染等名家制品参照名单执行缂丝、缂毛(包括残片)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014钟表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015烟壶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名家制品参照名单执行1016扇子包括扇骨、扇面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名家制品参照名单执行11民俗用品111民间艺术作品年画、神马、剪纸、泥人等各种类型的民间艺术作品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具有重要艺术价值的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12生活及文娱用品灯具、锁具、餐具、茶具、棋牌、玩具等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稀有的具有地方特色的代表性实物和民间文化用品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2文具121纸素纸,包括信笺及手卷、册页所附的素纸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腊笺、金花笺、印花笺、暗花笺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22砚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名家制砚或名人用砚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23笔包括笔杆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24墨包括墨模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25其他文具各种材质的笔筒、笔架、镇纸、臂格、墨床、墨盒等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名家制品或名人用品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3戏剧曲艺用品包括戏衣、皮影、木偶以及各种与戏剧曲艺有关的道具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唱片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4工艺美术品141玉石器包括翡翠、玛瑙、水晶、孔雀石、碧玺、绿松石、青金石等各种玉石及琥珀、雄精、珊瑚等制品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材质珍稀,工艺水平高,有一定历史价值和其他特殊意义的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42玻璃器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43珐琅器掐丝珐琅、画珐琅等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44木雕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45牙角器象牙、犀角制品一律禁止出境车渠、玳瑁等其他骨、角制品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46藤竹器各种藤竹制品、草编制品等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47火画包括通草画、纸织画等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48玻璃油画肖像画、风俗画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属于本人或其亲属的肖像画不在此限一般故事画、寿意画等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49铁画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5邮票、邮品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珍贵的邮票、实寄封、明信片、邮简等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邮票及未发行邮票的设计原图、印样一律禁止出境邮票的印版一律禁止出境16少数民族文物161民族服饰包括各种材质的佩饰一九六六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62生产工具能够反映民族传统生产方式的工具一九六六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63民俗生活用品反映民族传统生活方式、具有民族工艺特点的一九六六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64建筑物实物资料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建筑构件一九六六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65民族工艺品木雕、木刻、骨雕、漆器、陶器、银器、面具、唐卡、刺绣、织物、乐器等一九六六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66宗教祭祀、礼仪活动用品少数民族宗教祭祀及其他民族礼仪活动的用品一九六六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67文献、书画、碑帖、石刻包括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记录的、有关本民族的文献档案,文艺作品的刻本、抄本,绘画、家谱、书札、碑帖、石刻等一九六六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68名人遗物与重要历史事件、活动相关的一律禁止出境出片(2007。10。17)


农业拨款监督拨付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等


农业拨款监督拨付试行办法

1979年11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更好地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和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列入国家预算的农业、农垦、农机(不包括制造业)、林业(不包括森工)、畜牧、水利、水产、气象、侨办、知青办、劳改系统(以下简称农业各部门)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支援农村人民公社的各项农业拨款,均由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根据本办法监督拨付。
各级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和农业各部门的自筹资金,经批准用于农业的各项支出,也由农业银行按照本办法监督拨付。
农业各部门的基本建设拨款,仍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监督拨付。
第三条 为了做好农业拨款监督拨付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财政部门和农业各部门在安排支农资金计划时,要通知同级农业银行参与研究,以便了解情况,提供意见,协助做好计划安排工作,并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用好支农资金。
第四条 农业银行对各项农业拨款;必须按预算、按计划,按制度进行监督拨付,并与财政部门和农业各部门共同维护财经纪律,按照规定的用途监督使用,防止贪污浪费、截留挪用。农业银行监督拨付各项农业拨款,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及时拨付。要积极为农业生产建设服务,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二、拨款依据和程序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的国家预算,安排的各项农业拨款指标(包括执行中的调整指标)和核定的农业各部门的年度预算、季度用款计划,要抄送同级农业银行。
第六条 农业各部门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季度用款计划内,核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年度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季度用款计划和事业计划,要抄送用款单位开户的农业银行,作为监督拨付的依据。
第七条 国家支援农村社队的各项农业拨款计划,报经有关领导机关批准后,财政部门和农业各部门在下达受援社队的同时,要抄送同级农业银行和受援社队所在地农业银行,作为监督拨付的依据。
凡是试办公社财政的地方,农业银行和公社财政所(组)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拨款管理监督工作。
第八条 用款单位在年度预算未正式批准前,急需用款时,农业银行可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季度用款计划,在预拨的拨款限额或划拨的资金额度内先行拨付。


用款单位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计划项目需要调整时,必须向开户的农业银行提送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文件抄件,否则,农业银行不予拨付。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农业拨款和农业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拨款,一律通过农业银行办理。
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凭拨款通知,在当地农业银行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分“款”开立“拨款户”(“水利事业费”款下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项增设“拨款户”),农业银行在拨款帐户余额内,按规定监督拨付。
农业各部门的报帐单位不设“拨款户”,开立存款户。支援农村社队的各项农业拨款,由县里主管资金的部门开立“拨款户”,受援社队一般开立存款户。
凡是使用农业拨款的单位,都不得以个人名义代替单位立户,存取款项。
第十条 中央农业各部门的农业拨款,按财政部制定的《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限额拨款办法》办理。财政部在核定农业各部门的拨款限额时,应通知农业银行总行,并按计划将下达限额的同额资金分次拨给农业银行总行。
地方财政部门对农业各部门的拨款,是采用“划拨资金”还是限额拨款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人、农两行商定。
不论采取哪一种形式,在财政部门没有拨款以前,农业银行不得垫付。

三、农业各部门国营企事业拨款
第十一条 国家用于国营企事业单位的拨款(包括流动资金、周转金、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和各项事业费等),农业银行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和事业计划,按规定的用途监督拨付。农业银行要帮助企事业单位管好用好资金,企业的流动资金和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经营的周转金,只能用于生产周转,不准用于基本建设。
农业各部门的自筹资金(如育林基金等),以及事业单位的包干结余和以收抵支的收入,也应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监督使用。
第十二条 对于农业各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防御自然灾害所购置的防汛、抗旱、防疫、防雹等物资器材,开户的农业银行应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提货单等凭证监督付款。上述工作结束后,农业银行应督促经办单位将结余物资器材及时清理,妥善保管,防止浪费,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农业各部门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农业银行应在拨款限额或划拨资金额度内监督拨付,其中人员工资、应按照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监督拨付;设备购置费,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和集团购买力计划审查拨付。

四、支援农村社队拨款
第十四条 国家支援农村社队的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农村人民公社开荒补助费、社队造林补助费、水产养殖基地补助费等,是国家帮助集体发展生产建设的资金,农业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和农业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监督拨付。不得用于国家举办的工程,不得用于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否则,农业银行有权拒绝拨付。
第十五条 国家支援农村社队各项农业拨款的使用,要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要坚持“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的原则。要防止以“国家支援”和“钱物结合”为名,向社队强行推销和分配残次产品或不适用的物资。
第十六条 国家支援农村社队的小型农田水利、小水电、开荒、各种商品基地建设等工程性补助费,农业银行要协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施工前,帮助社队做好计划安排,落实物资和资金来源,防止留有缺口;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工程进度监督拨付;在竣工时,按照计划、合同参加验收,检查投资效果,并及时督促清理结余的物资、资金和做好工程决算。
第十七条 知青经费(包括安置费、扶持生产资金和业务费),是国家用于安置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专项拨款,农业银行要根据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监督拨付。对按规定应上交未用完的知青经费,农业银行应督促上交。

五、检查与报告
第十八条 农业银行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方针、政策、计划、制度,对各项农业拨款使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并配合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深入用款单位和工程现场,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对资金管理使用好、效果显著的,要总结推广;对资金管理差、效果不好的,要帮助改进;对不按计划、制度用款的,有权拒绝拨付,对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浪费严重,不及时处理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上级行反映,必要时可采取经济制裁,停止拨付。
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向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对敢于坚持原则的,各级领导要给予支持和鼓励,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农业银行进行检查时,需要调阅有关财务决算、计划、帐册、凭证、报表等材料,有关单位应予提供。
第十九条 农业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编报的季度报表、年度决算、单项工程决算和资金使用效果报表,在上报时,应抄送开户的农业银行。农业银行要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供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考。
对决算报表中的“银行支出数”要及时签证。
农业银行审查报表时,应注意以下主要内容:
(1)报表数字是否和有关拨款数字相符;
(2)各项农业拨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3)报表是否如实反映情况,有无以领代报、虚报、漏报等现象;
(4)库存物资有无积压浪费等现象。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银行应将各项农业拨款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报告,并抄送财政和各有关部门。
各级农业银行应按规定向上级行报送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送农业拨款支出报表。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农业银行办理财政的农业拨款,收取手续费的办法,由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共同制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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