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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29:50  浏览:9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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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05〕52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汕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是指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主要依据市人民政府每年下达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目标,以及《汕头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确定。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一)本区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生产总值(GDP)死亡率、亿元工业产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辖区内重特大安全事故等。
(二)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省和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制订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隐瞒、无漏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等。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一)本部门按照《汕头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人为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其中:对市经贸、教育、公安、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卫生、国资、环保、林业、农业、海洋渔业、城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育、旅游、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包括:
1、是否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考核内容,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该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八条 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2月5日前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考核计划或方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组织考核前2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被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人事部门和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考核组,负责具体的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组采取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座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与被考核人交流考核情况等形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考核不合格的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应于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组织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组织考核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组织考核结果优秀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组织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被考核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考核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考核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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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用餐遭殴打 店主是否应担责

刘皓


[案情]2003年11月26日,曾某在孙某经营的饮食店就餐时,遭到两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殴打,孙某劝阻无效便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当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时,行凶者已离去。曾某在寻找行凶者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孙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800元。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在孙某经营的饮食店用餐,双方形成了消费服务法律关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本案中,曾某在接受孙某提供的饮食服务过程中遭到人身损害,孙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纵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些规定,都是指经营者因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经营者才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曾某受伤是不明身份的第三人殴打造成的,并非是孙某提供的饮食或服务造成的。况且,当身份不明的第三人入店滋事时,孙某进行了劝阻,并且报了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经营者对正在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谨慎注意和照顾的义务,即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尽可能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或者在侵害发生后尽力避免损失扩大。本案孙某经营的是一家规模小、收入低的小店,对突发性的暴力侵害显然没有防御和制止能力,孙某已经采取了劝阻和报警的措施,从本案事实来看,孙某已经在一个经营者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曾某实施了保护,孙某对曾某损害后果的发生既没有过错,也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因此,孙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皓
电话:01370796655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66号)规定和《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30号)的要求,各有关单位已报送1999年度进口计划。经核准,现将1999年度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通知你们,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免税手续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加强对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的管理,请国家林业局在总免税进
口计划下,制定季度计划,并在季初15日前将本季度计划同上季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审批的进口清单一同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备案。

附件:国家林业局1999年进口种子(苗)计划

序号 进口种苗名称 种子(吨) 苗木(万株) 球茎(万粒)
1 无根插枝及接穗 1200
2 水果、干果种子苗 70 106
4 松、杉、柏类种子 56.6 10
5 桉、相思类种子 1.6
8 棕榈、漆、槭类种子 105 326 620
25 郁金香种球 200 5000
26 百合种球 200 9000
27 唐菖蒲种球 200 6000
32 三叶草子 300
33 羊茅子 804
34 早熟禾子 880
35 黑麦草种子 598
38 狗牙根种子 295
40 剪股颖种子 100
43 草坪种子 360
45 花卉种子(苗、球、茎) 641.7 5319 4780
47 其它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475 1106 160
48 其它种植用根、茎、苗、芽等繁殖料 250 1480 20
合 计 5536.9 9547 25580
说明:表中序号是财税字〔1996〕30号文所列清单的序号。



199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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