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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07:22  浏览:9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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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 头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汕头市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9〕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汕头市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计算机软件设计行业的产业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发的,经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具有推广应用价值或对产业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的计算机软件,均可申请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包括计算机系统软件设计、系统集成软件设计、应用软件(含开发工具软件、数据库)设计以及工业设备、产品自动化控制程序设计等。
  第四条 申报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报奖励前已经实施或投产,并能计算经济效益的;
  (二)年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三)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的。
  第五条 奖励等级
  一等奖:申报前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价值、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纳税的;
  二等奖:申报前达到或超过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大推广价值、年销售额3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纳税的;
  三等奖:申报前达到或超过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纳税的。
  第六条 申报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由项目执行单位和个人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同意后将推荐项目报送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出拟奖项目,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联合组织上报,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可以给予授奖;如有异议,由原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裁决。二个月内仍未处理完毕的争议项目,取消其获奖资格;争议处理完毕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八条 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审批机关应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九条 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经费由市长基金提供。
  第十条 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每二年评奖一次。
  第十一条 本项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评定职称,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本项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励,如数追返奖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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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赡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赡养问题的批复

1953年8月6日,最高法院华东分院

浙江省人民法院:
你院7月20日浙法宣字第6020号报告收悉。关于束三囡与吴翠弟赡养一案的处理办法,经我们研究:如在被告家庭经济状况较好有赡养扶助的能力,而原告确系生活困难情况下可同意你院处理意见,但在方法上,应尽可能不采用硬性判决的办法,而抓住双方思想情况,找出矛盾的症结,予以说服教育解决以免影响被告与家庭间的团结和夫妻关系。如被告家庭经济情况亦属困难无力照顾而原告生活又确属困难,则应从扶助其生产或从社会救济中予以解决。

附:浙江省人民法院报告 浙江宣字第6020号
湖州市人民法院请示束三囡与吴翠弟赡养一案的处理办法。我院意见: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被告虽系家庭妇女,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之规定,纵然在法律上不应强迫被告丈夫对被告之母(女婿对岳母)负担赡养义务,但被告亦有权将家庭财产的一部作为担负赡养义务之用,故如经指出,而仍说服无效,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判决。以上意见,是否有当,特请予核示。
1953年7月20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经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审查。

  每年抽查项目的数量应当不少于当年备案项目总数的10%。

  第三条 市、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抽查。

  第四条 审图机构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查情况在“深圳建设网(www.szjs.com.cn)”上填写《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 市、区主管部门收到审图机构报送的《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后,被系统随机抽中的文件,注明“待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审图机构。

  第六条 审图机构收到主管部门的抽查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项目的资料:

  (一)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只需提交建筑、暖通、电气照明专业)。

  (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如采用性能性节能设计须提交性能性设计的电子计算文档或计算模型)。

  (三)审图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和报审表。

  (四)其他资料:

  1.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当提交市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2.对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提交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提交市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书》;

  3.对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提交空调废热回收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对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应当提交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七条 下列建筑须实施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普通旅馆、疗养院和养老院客房、托幼建筑等;

  2.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

  (二)采用集中空调的工业厂房。

  (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中所规定的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其他建筑。

  第八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抽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内填写抽查合格。
  对审查不合格的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整改完毕重新办理备案。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备案,主管部门对经过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被抽查但未取得合格意见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审图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备案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齐全资料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管理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附件
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一、审查依据
  (一)《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10-2003)。
  (三)《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
  (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2007)。
  (六)《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八)《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九)《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二、审查要点

  (一)施工图节能说明。
  1.工程概况。
  2.设计依据。
  3.节能措施及热工性能指标。
  4.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5.能耗指标。

  (二)施工图。
  1.各专业的节能设计措施是否落实到各专业的设计图纸上。
  2.节能设计图纸与节能设计计算书是否一致。

  (三)节能计算书。
  1.建筑物的概况。
  2.自然通风。
  3.建筑物热工性能计算。
  (1)外围护(包括:屋顶、外墙、天窗、外门窗和架空楼板等)构造、面积、热工性能指标计算;
  (2)建筑物各朝向窗墙比、整栋建筑平均窗墙比计算;
  (3)天窗与屋顶的面积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
  (4)建筑物外窗可开启面积计算;
  (5)建筑物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各朝向综合遮阳系数、整栋建筑综合遮阳系数计算;
  (6)建筑物外窗(幕墙)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能;
  (7)公共建筑的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
  4.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
  (1)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输入的边界条件;
  (2)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结果;
  (3)计算软件模型。
  5.公共建筑的空调房间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6.公共建筑的冷冻水和冷却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计算。

  (四)节能设计报审表。
  1.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2.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规定性指标)。
  3.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性能性指标)。
  4.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规定性指标)。
  5.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性能性指标)。

  (五)其他。
  1.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市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2.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书》。
  3.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空调废热回收系统的施工图。
  4.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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