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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23:56  浏览:8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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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国人厅发[2005]153号


关于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分别与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
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
满分
合格
标准

企业
法律
顾问
综合法律知识
140
84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40
84

企业管理知识
140
84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140
84

执业
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100
60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表:

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专业
名称
报考科
目数量
报名人数
合格人数
合格率%
历年合格人数

企业
法律
顾问
四科
 
 
 
 

二科
 
 
 
 

一科
 
 
 
 

合计
 
 
 
 

执业
药师
 
药学
中药学
 

四科
 
 
 
 
 

二科
 
 
 
 
 

一科
 
 
 
 
 

合计
 
 
 
 
 



  注:“合格人数”栏目应填写本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历年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自本专业开始考试以来,包括本年度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累计人数。

填表人:                负责人:             的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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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要求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杨涛


   备受社会关注的“钟祥投毒案”尽管在8月9日由钟祥市公安局做出了撤案决定,但由于涉及国家赔偿事情并未完全了结。钟祥市公安局答复了潘楷等四名老师,公安局认为三年前对他们实行的刑事拘留“没有违反法律”,是“合法”的,因此拒绝了他们提出的赔偿要求。(《北京青年报》8月14日)
笔者注意到,从2001年11月检察机关就对此案予以撤诉到2004年8月9日钟祥市公安局对此案予以撤案,时间相隔长达近三年。而且,尽管在2002年5月湖北钟祥有关部门做家属的“动员”工作,希望将四名老师尽快取保候审时,家属们就表达了潘楷等4人如果有罪就应判罪,无罪就该无罪释放的意见,但直到现在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书仍没有认定他们无罪,撤案是因为“证据不足”,潘楷等四人在法律上仍没有得到无罪的清白。
 我们不妨回过来想想,如果检察机关 在2001年12月3日不提出撤诉,法庭就必须在审限内作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无罪判决,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当庭释放。那么,潘楷等4人就不会再被无辜地关押一年多的时间,他们也会得到一个无罪判决,尽管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但毕竟在法律上可以证明是清白的,比一个不认定无罪的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书更管用的多。
本来,《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庭开庭后出现延期审理的情形时可以在延期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权力。但在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中,创设了人民检察院在宣判前有要求撤回起诉的权利。尽管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有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撤诉的权力,但实践中法院极少履行这种审查职能,同时该解释又规定了公诉人在庭审时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提出延期审理,合议庭应当同意,而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没有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从上述规定来看到,人民检察院几乎享有没有限制的撤回起诉的权力。
检察机关的这种没有限制的撤回起诉的权力给被告人要求接受公正审判的程序性权利带来冲击。被告人在庭审前,已经经过漫长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此时他们更希望法庭的审理给予他们一个是非分明的认定。如果案件随意允许撤回起诉,他们将无法得到一个无罪的认定,并且因为从撤诉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或公安机关的撤案,法律没有明确的期限要求,加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互相推诿,他们受超期羁押的命运就在所难免。在我看来,有关司法解释给予检察机关这种没有限制的要求撤回起诉的权力,实际上是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一个台阶,避免因为无罪判决使他们尴尬。但是,我们问的是相对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而言,司法机关的面子真的很重要吗?
因此,笔者认为,既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的审理前已经经过长时间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有足够的时间自行纠错,就不能再允许他们在审判时随意撤诉、撤案,被告人在这一阶段有要求继续审理的权利。因而,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当规定,检察机关要求撤回起诉时,如果被告人不同意的,除非检察机关已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法庭应当裁定不允许撤诉。
对于被告人的公正审判的权利,目前我们更多是关注被告人在庭审中的程序性权利受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利追诉影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们同样要关注其要求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这也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南非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南非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就南非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南非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南非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南非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四、本协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之日起生效。
  下列签署人受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南非共和国政府代表
       (签 字)           (签 字)
     钱其琛副总理兼外长          恩佐外长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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