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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32:12  浏览:8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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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府[2004]23号




印发《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增加我市城市规划的透明度,完善城市规划的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维护公众的城市规划知情权和对城市规划的监督权,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开、公正、民主、高效、廉洁,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内容

  (一)规划编制。公示城市规划不同阶段编制完成或调整完善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编制或调整成果中的规划依据、规划方案文本、图件及相关材料等内容。
  (二)规划选址。公示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市民关注的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方案中的项目介绍和图纸等内容。
  (三)规划设计。公示已完成待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公园、绿地、道路、广场规划方案,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方案,用地2公顷以上的详细规划方案,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方案,大型建(构)筑物周边详细规划方案,重要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其它市民关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中的规划依据和规划方案说明、图纸等内容。
  (四)建筑设计。公示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重点项目、重点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公众关注且影响面广的大型工程项目以及沿城市道路且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6层以上的重要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和公园、道路、广场、大型绿地建设的设计方案说明和图纸等内容。
  (五)规划实施。公示经批准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等内容。
  (六)其它项目。公示方案招标、方案征集项目、有争议或其它原因需公示的项目等内容。

  二、公示方式

  (一)展览公示。对待批的规划编制成果、重点地段城市设计、重点建设项目及重要公共建筑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等,采取举办规划展览的方式向公众公示。展览内容和地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媒体公示。对重点建设项目、旧城改造或住宅小区等规划设计方案,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三)网络公示。通过政府网站将规划编制、设计、管理等有关事项公示。
  (四)公示牌公示。在批准或即将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用地上设立详细规划公示牌,确保建设工程在公众监督下严格按规划实施。

  三、公示要求

  (一)城市规划从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管理各个阶段都需征求公众意见,激励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对需要公示的项目一律实行规划批前公示和规划批后公示,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和重要程度确定具体公示形式。凡市城乡规划局确定需要公示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公示,对未按市城乡规划局要求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应责成建设单位或个人代办公示,公示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
  (二)采取展览方式公示的,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并应在展示地点设立意见箱,向参观者发放征求意见表和优秀方案选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通过新闻媒体或公示牌公示的,应公布意见反馈或举报电话,并安排专人接听电话,认真记录有关意见、建议或举报内容;专门到市城乡规划局反映意见的,由专门科室负责填写征求意见登记表;通过新闻媒体公示的,公示内容连续播出一般不少于3天共6次;通过公示牌公示的,批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通过网站公示的,网页保留时间不少于10天,并设电子信箱征求意见,指定专人整理、汇总。
  (三)对征集的意见,由市城乡规划局归纳整理,确定采纳的意见。并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书面回复、指定专人口头答复等方式反馈。对收集的规划展览竞赛方案选票,统计整理后,根据规划设计评选办法相关规定作为优秀方案的评定依据。所有公示内容中应明确市民意见、建议反馈的方式及联系的时间、电话、联系人员姓名等,便于市民与规划工作人员通畅快捷地联系沟通。对市民提出的具有重大价值的规划建议或设计构思,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公示步骤

  (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交规划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达到公示成果要求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指定公示方式、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建设单位负责公示。
  (二)采用公示牌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可委托规划信息服务部或自行按审批后的规划公示牌方案在施工现场指定的位置制作和安装。
  (三)建设单位负责公示期间有关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划公示牌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
  (四)公示期满,由市城乡规划局收集整理公示意见并作为修订方案的依据。
  (五)根据公示意见对方案进行调整后,需报市政府审批。对批准后的方案,由原负责公示的单位再进行批后公示。
  规划执法人员将依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内容和规划审批档案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各施工阶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如发现在建设中与公示内容不符的,群众可按公示牌内公布的电话进行投拆。

  五、公示费用

  按照谁建设、谁公示、谁负责费用的原则,凡需公示的建设项目均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城乡规划局对公示内容和格式的要求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制作公示牌及公示的图片或文字说明,再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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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8〕78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1966年1月8日,国务院

国务院原则同意劳动部提出的《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现在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报告.并请劳动部注意执行情况,经常向国务院反映.

劳动部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
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问题,国家经委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一日《关于搬厂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国家建委一九六五年八月召开的全国迁建工作会议,都作了原则规定.现在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具体贯彻执行,提出以下暂行处理办法:
一、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原工资标准高于迁入单位(地区)的工资标准的,暂时仍执行原工资标准;低于迁入单位(地区)的工资标准的,应执行迁入单位(地区)的工资标准.如果迁入地区没有同类产业时,可以参照迁入地区相近产业的工资标准进行比较和确定.
搬迁企业单位的学徒和见习生(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原生活补贴和临时工资待遇高于迁入地区的,暂时仍执行原待遇标准,在生活补贴提高或者定级时,改按迁入地区的标准执行;低于迁入地区标准的,按迁入地区标准执行.学徒、见习生期满转正定级时,一律按迁入地区工资标
准执行.
搬迁企业单位,从迁入地区当地调入和新招收的职工的工资待遇,都按迁入地区的工资标准执行.
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原来领取的保留工资,可以暂时不动,待今后调整工资时,再随着本人工资的增加相应抵销.
二、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奖励制度,凡是原单位并入当地企业的,应该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搬迁后仍保持独立建制的企业单位,如果执行迁入地区的规定确有困难时,也可以暂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三、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都按照迁入单位(地区)的规定执行.
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林区津贴待遇的搬迁企业职工,迁到没有上述三种补贴、津贴的地区,而其同居家属仍留居原地的,可以仍发给原上述补贴、津贴标准的50%.如果由补贴、津贴标准高的地区迁到标准低的地区,而同居家属仍留居原地的,除了执行迁入地区的
标准以外,还可以发给两地标准差别的50%.
职工同居家属仍留居原地的,原来享受的医疗待遇和职工原来享受的冬季取暧补贴,可以暂按原有规定继续享受,费用由迁入单位开支.
四、搬迁企业单位的职工和经领导批准暂同迁往的同居家属,在迁往途中的工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待遇,一律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搬迁企业单位职工连家迁去安家有困难的,可以发给安家补助费,标准为职工、家属每人5元,每户不超过30元,费用由搬迁费中开支.未与职工同时迁去的同居家属,以后迁去时,也可以享受这项待遇.
六、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假待遇,仍按照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现行规定执行.
七、搬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从其他地区零星调入搬迁企业单位的职工,其工资、劳保福利等待遇,也参照上述对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有关办法办理.搬迁事业单位职工的安家补助费,没有搬迁费的可在事业费中开支.
处理搬迁企业职工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搬迁单位多,职工人数也较多,又多是搬迁到边远、偏僻的地区,生活条件差,为此,在进行这项工作时,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职工服从国家需要.同时,对于职工的实际困难,也应尽可
能地给予解决,以利于搬迁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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