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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7:42:23  浏览:8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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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劳社字〔2006〕48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就业 补贴 办法 通知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100份)
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再就业工作,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积极为求职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 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费职业介绍的服务对象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以及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服务对象”)。
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需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享受免费职业介绍的人员的基本信息必须纳入柳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具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开展与其资质相对应的免费职业介绍工作。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就业或再就业成功的,每介绍成功一人可获得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的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服务对象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求职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手续,并递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交《求职登记表》。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就业形式连续就业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人员,包括自雇型就业、独立的劳务小时工、季节工、临时摊贩、家政服务、陪护员和其他零星独立就业人员。各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灵活就业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第八条 灵活就业的认定方法:灵活就业人员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就业登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经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核准。《灵活就业证明》须经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确认。
第九条 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就业成功后,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失业登记证》上进行就业或再就业状况记录,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同时还需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就业或再就业状况记录,并留下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作为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条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程序:
(一)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就业成功的,可在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1);
2. 《职业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同时递交电子文档,附件2);
3. 《居民身份证》、《失业登记证》、求职登记表等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1份;
4. 就业成功的有关凭证(下列材料之一):
(1) 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2) 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人员花名册(附件3);
(3) 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4) 用人单位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附参保人员名册);
5.《职业介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 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实现灵活就业的,可在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1);
2.《灵活就业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5);
3.《居民身份证》、《失业登记证》、求职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1份;
4.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并经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确认(附件4);
5. 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6.《职业介绍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7. 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成后,将《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就业服务中心专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补贴要真正用在为城乡劳动者的免费服务上,职业介绍机构可对提供就业信息的单位按其实现就业的实际成效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如实提供材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职业介绍补贴,不得弄虚作假,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即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全额追缴补贴款,并取消其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第十五条 各县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

附件:1.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 《职业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
3. 《录用人员花名册》
4. 《灵活就业证明》
5. 《灵活就业人员花名册》









附件1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年 季
职业介绍机构名称 电 话
职业介绍所许可证号 法 人代表
申请补贴人数 补贴总金额 (元)
申请补贴说明 本单位 年第 季度共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人,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市就业服务中心核验意见 经核验,该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共 人,同意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经办人:审核人: 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应补贴人数为 人,同意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中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经办人:      审核人: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应补贴人数为 人,同意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中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经办人:       审核人:审批人:             柳州市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职业介绍机构、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2
职业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失业登记证号或再就业优惠证号 人员类别 就业单位 合同期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1.人员类别:A: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B: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C: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2.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职业介绍机构、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3
录用人员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号 人员类别 就业工种 就业时间 合同期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人员类别:A: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B: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C: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附件4                    编号:
灵活就业证明(存根)

我社区登记失业人员 同志现从事 工作,实现了灵活就业,并于 年 月 日到我站进行就业登记,特此证明。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盖章)
灵活就业人员签名:  社区协理员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4
                  编号:    
灵活就业证明

我社区登记失业人员 同志现从事 工作,实现了灵活就业,并于 年 月 日到我站进行就业登记,特此证明。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盖章)

灵活就业人员签名: 社区协理员签名:
年 月 日
县(城区)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附件5
灵活就业人员花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号 人员类别 职业(工种) 就业时间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1.人员类别:A: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B: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C: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2.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职业介绍机构、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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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临政发[1999]5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中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三条 已农转非的村居集体及个人使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对未登记造册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旧城改造拆迁出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置,除按照法律规定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部分按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第五条 政府依法征用土地,自发布政府公告之日起,先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0%付给村居委,其余补偿费3个月内付清。
  第六条 对未农转非的村居集体土地,凡政府进行统一征地的,政府统征后可按10%的比例留给被征地村居自用,抵顶安置补助费,用于发展经济,安置劳力。
  第七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规定的产值标准执行。
  第八条 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先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再由政府进行招标、拍卖、出让。
  第九条 政府统一开发后的熟地,除法律规定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供地外,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供地。
  第十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资格后,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与村(居)委签订用地协议。凡私自签定用地协议的,其协议无效。
  已经使用造成违法占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建设需要,政府征用集体土地时,有关乡(镇、办事处)、村(居)要按政府公告无条件服从,不得在国家规定的补偿范围外提出附加条件。
  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非法转让、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罚款;对非法批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元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09〕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在东海区联合开展了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电脉冲渔具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使用电脉冲渔具捕捞作业的渔船大幅减少。为巩固整治行动成果,防止电脉冲渔具向其他地区转移和蔓延,杜绝电脉冲捕捞作业行为,现就进一步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整治工作的时间和范围

  决定从2009至2010年继续开展整治工作。鉴于电脉冲捕捞作业在黄渤海区、南海区的部分市、县也有发现,因此将整治行动的范围由东海区扩大到全国沿海地区。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由渔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协调,并负责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开展整治工作的重点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各海区渔政局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的整治工作。各地要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到位,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重视分工协作

  (一)各级渔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定期总结交流整治工作情况。要建立联络员、信息通报制度。在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的同时,同级渔政执法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要相互通报、及时沟通,使市场、港口、海上的执法检查工作有机结合。

  (二)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选择重要时段和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制造、销售电脉冲渔具的违法行为,依照《渔业法》、《无照经营取缔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无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销售电脉冲渔具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为主,渔政执法机构配合;对有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销售电脉冲渔具的,以渔政执法机构查处为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

  (三)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取缔电脉冲捕捞作业的长效机制,巩固整治工作成效,防止死灰复燃。
  四、深入宣传教育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和发放宣传品的方式,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黄渤海、南海区作为首次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根据本海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各地要向渔民宣传电脉冲捕捞作业的危害性,教育引导渔民自觉放弃电脉冲作业方式,做到守法生产,为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大执法力度

  (一)查堵电脉冲渔具的源头,加强港口海上监管检查。积极查找制造、销售和使用电脉冲渔具的线索,查处制造、销售、隐藏电脉冲渔具的窝点;对从事过电脉冲捕捞作业但未上缴电脉冲渔具的,要查清电脉冲渔具的去向;在渔港要加强对拖虾作业渔船、辅助船出海前的检查,严禁任何渔船、辅助船携带电脉冲渔具离港出海;在海上要以拖虾作业渔船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查获的电脉冲捕捞作业渔船,一律扣押回港调查处理。

  (二)加大处罚力度。即日起凡被查获使用电脉冲渔具非法作业的渔船,除按现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同时取消其当年渔用柴油补贴。对安装有电脉冲渔具但未查实有使用证据的,也应没收其电脉冲渔具。

  (三)各地渔政执法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公正执法。妥善处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出现群体、恶性事件。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举报电话,重视并及时处理举报信息,不得对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资料。

  各地要对每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2009年和2010年的整治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以后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总结上报。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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