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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27:54  浏览:8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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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1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4月21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建设,有效地发挥它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和上级人民政府领导。
第四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设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苏木人民政府中应有蒙古族公民担任苏木达或者副苏木达。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公民担任。
第五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苏木达、乡长、镇长负责制。苏木达、乡长、镇长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苏木达、副乡长、副镇长协助苏木达、乡长、镇长工作,受苏木达、乡长、镇长的委托,可以代行苏木达、乡长、镇长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苏木达、乡长、镇长召集并主持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由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第七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
(三)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保证农、林、牧、副、渔、工、商各业的协调发展;
(四)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发展民族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医疗和妇幼保健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发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法规和政策,组织管理本级财政收入和支出,完成各项税收任务;
(六)负责国家规定的粮油和畜产品等征购工作;
(七)发展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负责退伍军人安置、五保户供养、婚姻登记、扶贫、优抚、助残、救济、救灾、殡葬改革等工作;
(八)开展社会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民兵工作,办理预备役和兵员征集工作;
(九)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十)制定苏木、乡、民族乡、镇建设规划,加强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土地、林地、草原的使用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兴办苏木、乡、镇企业,指导帮助它们健康发展;
(十三)做好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五)组织兴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各项服务事业;
(十六)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支持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帮助它们进行组织、业务和制度建设,负责培训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先进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评比表彰活动,提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调整的意见和方案。


第九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则,在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定的编制内,设置必要的工作部门或者专职工作人员。
苏木、民族乡人民政府中,应有本民族公民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干部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实积极,遵纪守法,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廉洁奉公,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四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的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武装部,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
第十五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苏木、乡、民族乡、镇的工作机构,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作,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支持它们的工作。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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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通知
房山区、门头沟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煤炭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585号)的要求,1996年9月23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结合本市乡镇煤矿实际情况,颁布了《关于颁发〈北京
市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一年来,大部分单位和企业没有认真执行《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维简费(10.50元/吨),特别是应上交市、区集中使用的部分(2.60元/吨),更没有按要求提取集中,严重影响了我市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自我发展。为认真贯彻和落实《通知》的精神,特作如
下补充通知:
1.煤炭主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提取和使用维简费对促进乡镇煤矿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提取、合理使用维简费。
2.市、区两级集中管理的维简费,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交纳给市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和区地方煤炭主管部门,企业按规定实际交纳的维简费(凭市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开具的收据)允许税前扣除。
3.市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区地方煤炭主管部门于每季度初的15日前,将维简费全部存入市、区两级财政开设的“维简费”专户,不得拖欠。
4.维简费使用执行审批制度。市财政参与维简费使用项目计划的审批工作。
5.对违反规定挪用、截留维简费的单位或个人,监督检查部门要依法纠正并追究责任。
6.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997年10月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小金库和银行账户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财发[2003]27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小金库和银行账户工作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印发<2003年交通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交党发[2003]7号)要求,认真做好2003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就部属单位继续开展清理小金库和银行帐户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继续清理小金库工作

近几年,按照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各单位在清理小金库和帐外帐工作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对小金库和帐外帐危害性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对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也有所加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从清理检查工作和审计部门对部属单位审计中发现,仍有一些单位存在顶风违纪,截留、隐匿各项收入,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的问题,反映出这些单位对此项工作的认识有差距,采取的措施不到位,监督管理制度也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清理小金库和帐外帐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是加强廉政建设,规范经济秩序,完善财务监督,防止收入流失,遏制消费基金非正常增长,铲除贪污、腐败温床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落实。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清理范围:部属单位凡2003年6月30日之前未按规定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法定财务帐内统一管理与核算的,或虽单独设帐核算但未纳入单位会计报表反映的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其他货币资金,均属此次小金库清理检查范围。

(二)要加强对清理小金库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单位要成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并指定专人负责小金库的清查工作,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清理小金库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三)单位和内部各部门要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同时,要认真填报《清理小金库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并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各单位要对自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形成自查报告,针对查出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规范管理的意见。自查报告连同《清理小金库自查情况统计表》于9月10前报部财务司,同时抄报驻部监察局和部审计办。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部将以适当方式组织重点抽查,抽查的单位和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清查工作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自查中发现小金库并认真进行整改的单位,视情节从轻处理,资金可转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凡不如实登记,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为推动清查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部设立举报电话,并在交通部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举报电话为:部财务司,010-65292901;驻部监察局,010-65292925;部审计办,010-65292929。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银行帐户工作

  规范和加强帐户管理,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段时期以来,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各单位对银行帐户进行了认真清理和规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来看,各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与财政部、监察部等部门的要求还有差距。因此,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清理整顿银行帐户工作的认识,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严格对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清理整顿的扫尾工作。

(一)部属一级单位开设的银行帐户报经部财务司审核后,要尽快到当地财政专员办办理开户报批手续;该撤销的帐户要尽快办理销户手续。

  (二)部属一级单位在组织对所属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工作中,要严格审批制度,督促所属单位及时撤并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帐户,对按规定需要保留的帐户,要严格办理开户手续。

(三)对于财政部联合检查中已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办公厅《关于下发财政部对我部有关单位银行帐户专项检查处理决定的通知》(厅财字[2003]206号)的要求,抓紧做好整改工作。

各单位落实整顿银行帐户工作情况,除财政部联合检查的单位需按规定近日上报外,请于9月10日前报部财务司,并抄报驻部监察局和部审计办。

继续组织开展清理小金库和银行帐户工作,是部党组确定的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务必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附件:清理小金库自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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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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