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06:29  浏览:9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资委办[2006]36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

  市国资委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与市国资委办公室联系。   

上海市国资委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管理,严格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的操作规程,提高视频会议使用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视频会议系统由市国资委牵头建设,系统的使用单位为市国资委机关及各出资监管单位。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视频会议的组织管理和总体协调工作。市国资委信息中心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支持、网络带宽保障以及路由控制。长江新成公司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分会场的组织管理、协调以及技术支持等工作分别由各单位办公室、信息部门负责。

  第三条市国资委通知召开视频会议后,与会单位办公室应通知相关的与会领导,并安排视频会议操作员做好分会场的准备工作,提前做好设备测试工作。

  第四条会场出席人员的签到方式为:按照每个会场会议桌上的“单位名称席牌”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席牌”作为此次视频会议是否出席的依据。市国资委主会场会议设备操作员将通过分会场图像切换进行与会人员的签到工作。

  第五条市国资委办公室、信息中心将建立工作网络,视频会议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操作应明确专人负责,并建立运行日志(包括运行起止时间、累计运行时数及运行状况)等。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如有变动,需及时向市国资委办公室报告。

  第六条市国资委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对分会场日常管理及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根据市国资委会议通知的要求,尚未安装、开通视频会议系统的单位与会人员可安排至主会场或就近分会场参会。

  第八条市国资委办公室将会议资料(电子版)通过公务网络传输至各分会场。

  第九条各与会单位应当将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纪要、视频会议录像)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条未经同意,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擅自将本套视频会议系统接入其他非公务网网络中使用,如需接入,须经公务网网管中心认可。不得将其他网络终端设备接入本视频会议系统中。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于视频会议系统的链路使用,须严格依照公务网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5年6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8月1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的现岗位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持《统计岗位证书》上岗。
第三条 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人员管理和《统计岗位证书》核发的主管机关,市和区、县统计局按照统计报表管理范围,负责组织统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验证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取得《统计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一)具有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接受过统计法律、法规培训的;
(二)具有统计中专以上统计专业学历或者经济类专业学历,接受过统计法律、法规培训的;
(三)具有其他类中专以上学历,接受过统计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的;
(四)具有高中及相当于高中学历,接受过统计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的。
《统计岗位证书》每两年验证一次。
第五条 任何单位调离持证的统计人员,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先补后调,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统计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显乾与利潮良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显乾与利潮良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198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粤法民监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对于所请示的利显乾与利潮良房屋纠纷案中的有关问题,经研究认为:
讼争房屋原产权人利士乾及其细婆分别在1930年、1940年与利显乾之父利达平建立的房屋典当关系是有效的,应予承认。
1950年典期届满时,出典人夫妻已先后死亡,其继承人也未主张回赎权利。当地土改时将讼争房屋确权给承典人的继承人利显乾所有并管业至今,应予维护。
利士乾夫妻死后,由堂弟之妻张养主持将利潮良过嗣给利士乾,显属封建制度的产物双方既不存在收养关系,又非死者生前意愿,应予否定。利潮良、张养均非出典人的继承人,因此,他们在1950年典期届满后,将讼争房屋续典他人是无效的。第一、二审法院承认利潮良的嗣子身份并认定续典有效是不妥的。
至于原属利士乾所有的另一间房屋,土改时,已经利潮良登记,现无争议,应以维持现状为宜。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利显乾与利潮良房屋纠纷一案的综合报告 (84)粤法民监字第2号
一、当事人的情况
申诉人:利显乾(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男,64岁,汉族,广东省新会县人,住新会县双水公社加寮大队寮中生产队。
对方当事人:利潮良(一审原告人,二审被上诉人),男,63岁,汉族,广东省新会县人,在新会县葵艺厂工作。
第三人:利琼仙,女,81岁,住新会县崖南区。
二、案情事实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争执的房屋,座落在新会县双水公社加寮大队寮中生产队,是利士乾的遗产。利士乾原有房屋3间,现争议的1间房屋(二眼灶边),于1930年由利士乾以60双毫出典给利显乾之父亲利达平(1954年死亡)居住,典期10年。利士乾于1940年去世后,家还有细婆(妾)和儿子利潮迂、儿媳和女儿利琼仙等四人共同生活。利士乾细婆将原典房屋(即讼争之屋),提高典价为120元毛券,继续典给利达平,典期为10年,1950年典期届满。在此期间,利士乾之子利潮迂因盗卖驳壳枪1支,逃到外洋谋生,至今下落不明;媳妇被雷击毙;利士乾之女利琼仙出嫁。利士乾的细婆于1945年去世,由利琼仙出卖娘家一间房屋作埋葬费,另一间屋当时由张养(寡妇、利士乾堂兄弟之妻)管理。1945年下半年,由张养自行决定利潮良过继给利士乾和自己,作为继承利士乾及自己两家的产业,这样做法当地称为“一盏明灯照两家”,是旧社会当地的习惯,这样的过继当地群众是承认的(见第一审卷宗利显辉、利扬端等证言)。土改时,过继的利潮良将利士乾细婆自住的房屋,登记为自己所有取得产权。利达平从利士乾细婆处典来的房屋于1950年典期届满,又由张养和利潮良继续典给利达平的儿子利显乾,典价为300司码斤谷,典期15年。土改时,承典人利显乾将该房屋登记为自己所有,领取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利显乾是怎样将典来的房屋取得所有权的呢?利显乾称土改时,有个别中农亦分了房屋,他是无房户,要求登记承典房屋而获准的。土改干部利显吾证明:“房屋分给贫下中农有剩余的,中农也可以分得房屋。当时有的人借屋居住,原业主不提出申报产权,就由借住人登记所有。当时利潮良妹妹利长庆(原工作组副组长)曾在一次群众大会上表示“不讲继承了,利显乾居住的屋就给他了”(现利长庆否认说过此话)。故该屋就由利显乾登记了产权。利潮良称:1955年,他从茂名工作回家时曾向副乡长说过,该屋典期届满,要将房屋赎回,但乡长没有表态(经查对无法认定)。
1965年,利潮良以自己是利士乾和张养的继承人,该屋典期届满为由,向利显乾提出回赎房屋,利显乾以领有土地房产证为凭拒绝利潮良的要求,引起纠纷。经大队和法庭多次调解无法达成协议。1974年1月利潮良向新会县双水公社法庭提出起诉,要求赎回争议之房屋。
三、第一、二审法院处理意见
新会县人民法院处理该案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利潮良对利士乾无尽过义务,利士乾死亡在先,死后才由别人为他立嗣,属封建性立嗣,应予否定。利潮良若对张养曾尽了义务,他只能继承张养所有的房屋,不能继承现争执之屋。土改已将该屋确权给利显乾,应予承认。
另一种意见认为,解放前利潮良已继承了利士乾的遗产,群众亦公认,应承认其合法的继承关系;利显乾现亦承认该屋是张养和利潮良续典给他的;土改时,按有关规定,利显乾是佃中农,不分配房屋,故应将该屋处理归利潮良回赎。
1976年8月14日,新会县人民法院以(75)新法民字第93号民事判决:
(一)新会县1953年3月16日新基字第0792号土地证撤销,该证填写的房屋产权应归利潮良所有。
(二)原告利潮良收赎房屋时,应交回典金120元毛券(折人民币216元),稻谷300司码斤(折款人民币35.28元,共合人民币251.28元给被告利显乾)。
第一审判决后,利显乾不服提出上诉,经佛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解放前利潮良已过继给利士乾,并继承了他的遗产,解放后亦由他再次续典,按政策规定劳动人民之间的典赎关系应予承认,该屋不属没收、征收对象,其产权不因土改而变化,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第二审判决后,利显乾及其妻子张用琼多次申诉,经佛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1977年10月5日,1978年11月6日,1981年9月4日三次作了维持原判,驳回申诉的批复。但利显乾与其妻子张用琼不服,多次到法庭和法院纠缠,并将按判决执行了的房屋强行占用。
新会县人民法院于1982年10月对张用琼进行收容审查64天,释放后,利显乾及其妻张用琼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调卷并派员到当地调查了此案。
四、合议庭讨论意见
开始,合议庭意见认为判归遗产人女儿利琼仙继承,送院长审核时,李副院长认为值得研究,要民庭再作讨论,经再行讨论,意见仍不一致。第一种意见认为:争执房屋的业主为利士乾,利显乾夫妇只是承典人,土改时登记为自己所有无效,现产权人利士乾已死亡,应由利士乾的女儿利琼仙依法继承。利潮良是属封建性质的立嗣继承,不予承认。第二种意见(多数人)认为:利潮良是在利士乾及其细婆死后,由邻居张养决定的过继,完全是封建性的做法,不能承认。但考虑历史情况,对遗产在处理时可以适当给予一些照顾。从本案具体情况出发,利潮良已登记了利士乾遗产房屋3间中的1间,故不再照顾也是适宜的。另外考虑到利士乾的亲生女利琼仙早已出嫁,但对该房屋的情况是清楚的,解放前后都没有提出继承要求,经过土改作了产权转变之后才提出继承不应予以支持。而且现尚有一些人对利显乾当时登记房屋的情况作证。利显乾并无非法取得产权的事实,故以维护土改确权、判决给利显乾所有较妥。第三种意见是利潮良“过继”发生在解放前,至今已40多年,如以解放后不承认而撤销第一、二审判决不妥。
1985年1月1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