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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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低保居民基本生活不因食品价格上涨受到影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统计局每月初向社会发布上月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和食品价格指数。当食品价格指数上涨超过3%时,启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价格补贴发放范围是全市城市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四条 发放标准。我市食品价格指数上涨超过3%以后,每上涨1个百分点,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向城市低保居民发放食品价格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0.9元的标准向农村低保居民发放食品价格补贴。
遇基本消费品价格大幅上涨和突发性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时,发放标准调整为向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
第五条 发放形式。食品价格补贴由市民政局按低保金发放渠道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六条 全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协助做好有关工作。低保价格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低保资金分级分担方式解决。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扶持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扶持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扶持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党〔2003〕4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全市科技兴农进程,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民营农业科技机构(以下简称民营农技机构),即以民办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组建(包括国有独资或控股,以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按照“自主经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机制运行,主要从事农业新技术应用研究、新品种引进与培育、农业新产品开发及适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机构。
二、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组织、个人在我市设立并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民营科研机构。
三、鼓励企业、高校以多种形式联合创办民营农技机构;鼓励政府部门所属科研和推广机构通过股份制改造转制为民营农技机构;鼓励科技人员领办民营农技机构;鼓励境内外组织(包括民间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创办民营农技机构。
四、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机构登记证书的民营农技机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民营农技机构的认定申请。
五、申请认定的民营农技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活动的科技人员3人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活动的科技人员中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高于30%;
(二)有较稳定的用于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经费;
(三)具有相应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活动的场地和仪器设备。
六、申请认定的机构,须经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由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七、申请认定的机构,须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营农技机构认定申请表(由科技局统一印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复印件;
(三)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业务方向和业绩、机构基本条件(场地与仪器设备、科研人员、资产和财务情况及相关证明)。
八、市科技局在受理认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机构,由市科技局颁发《宁波市民营农技机构资格证书》。
九、市科技局对民营农技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通过认定的民营农技机构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给予奖励,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市级民营农技机构资格。
十、经认定的民营农技机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新办民营农技机构,为开展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活动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经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市农办审核同意,一次性给予仪器设备购置费的三分之一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市和所在县(市)、区各补助50%;由市出资的费用在八大农业科技行动经费中安排。
(二)民营农技机构在申报市级科技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申报市科技进步奖或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参加政府组织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与其他主体享受同等待遇。
(三)民营农技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可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技术性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可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所得税。
(四)民营农技机构在建设和发展中,鼓励技术入股,鼓励有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持大股;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市科技局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和专利成果入股比例可不受限制。
十一、各有关部门在民营农技机构的创办、事业发展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应予大力支持。创办或受聘到民营农技机构的各类人才,其户口、人事档案关系办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关于印发贯彻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加快发展个私经济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1999〕36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民营农技机构要适应科技兴农的需要,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依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1998、1999、2000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文化部 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1998、1999、2000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8年9月21日 生效日期1998年9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支持两国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制订1998、1999、2000年文化交流计划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介绍对方国文化艺术领域的成就。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艺术活动,并向参加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文物保护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组织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和人员的交流。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缔约双方互换下列艺术团组,每团不超过20人,为期5天。
中方派出:艺术团,1999年
立方派出:艺术团,2000年
第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展览,随展人员各为2人,为期一周。
中方派出:艺术展,1999年
立方派出:艺术展,2000年
第六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双方互派4-5人的专业文化工作者代表团,为期一周。具体时间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七条 经双方协商,可开展符合本计划目的的其它文化活动。
第八条 在互派代表团和艺术团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提供翻译,并在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
--接待方负担道具在本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和保险费。
第九条 在互换展览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首都的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及保险费,并向接待方提供宣传材料和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宣传、展品的拆装及展品在本国境内的运输,提供展览场地,保证展品安全;
--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和参加展览开幕式代表团人员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必要时提供翻译和医疗帮助;
--互派展览的其它未尽事宜,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十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1998年9月21日在维尔纽斯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和立陶宛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袁 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