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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19:21  浏览:8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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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海关总署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5月9日,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经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研究,对其中第三条第8款关于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明确如下:
一、华侨在十四个沿海城市和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投资的企业,不论是合资经营、独资经营企业还是合作经营企业进口的设备、材料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除第一条所列地区及四个经济特区外,华侨同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合资经营、独资经营的企业,在其投资(包括增资)额度以内进口企业需要的先进设备和建厂(场)所需材料,以及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华侨同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经营的企业,进出口货物应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布的《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征、免税。

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鼓励华侨投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华侨以外汇、机器设备、专有技术和专利权等投资,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华侨投资者可以选择独资经营,同国营企业合资、合作经营,同集体企业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投资。
华侨投资还可以采取向国营华侨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现汇存款和购买债券等方式。
第三条 华侨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投资兴办企业,除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一)华侨投资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三年免征所得税,从第四年起,四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华侨投资企业,按本条第1款免减税期满后的年度,其所得税税率按我国现行税法税率减征20%。
(三)华侨投资兴办国家急需的、缺门短线项目,以及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工业,开发性的项目和在边远地区兴办企业,免减税期满后的年度,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华侨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按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五)华侨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如继续在国内再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50%。
(六)华侨投资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对固定资产实行快速折旧。
(七)华侨投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部门审批,可按一定比例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其中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产品,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八)华侨投资的企业,在其投资(包括增资)额度以内进口企业需要的先进设备和建厂(场)所需材料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或其他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待遇。
(九)华侨投资的年限一般为五年到三十年,期满后经申请批准,还可以延长。
(十)华侨投资的企业使用的土地,其年限按当地规定执行,其费用按当地规定减收10—30%。
(十一)华侨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签证和长期居留手续。
第四条 华侨投资者可以聘请国内亲属或亲友充任其代表或代理人。代理关系必须由书面授权,并经过公证。
华侨投资者可以在投资的企业适当安排其亲属就业,并允许其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和享受商品粮供应。安排亲属就业人数,应视投资数额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华侨的投资和获得的利润、利息准予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 华侨在经济特区投资兴办企业,除按经济特区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条第4、6、11款和第四条、第五条之优惠。
第七条 华侨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级侨务部门有责任推动、促进并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本暂行规定执行中的问题。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内地各种形式的投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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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学习〈规范〉应知应会30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学习〈规范〉应知应会30条》的通知

1999年12月15日 证监信息字[1999]27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更好地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学习《规范》应知应会30条”发给你们,请迅速转发至辖区内的各证券公司总部、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照此通知执行),并采取抽查和考试等有效方式,敦促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规范》要求,有的放矢地加强技术工作的领导,切实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的技术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基金管理公司
主要负责人学习《规范》应知应会30条


  1、计算机管理工作组织结构的设置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电脑中心),营业部相应设立计算机工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电脑部)。电脑部技术上接受电脑中心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2、信息技术人员数量设定

  为保障信息系统的开发与运行管理质量,证券公司营业部及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人员编制应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数量设定为2人。

  3、对信息技术人员的要求

  信息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经验。禁止录用劣迹或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证券行业计算机工作。

  4、信息技术人员管理

  (1)定期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者严禁上岗;

  (2)电脑中心应配合人事部门定期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3)离岗人员必须严格办理离岗手续,明确其离岗后的保密义务,退还全部技术资料,信息系统的口令必须立即更换。

  5、营业部电脑负责人的轮换

  营业部电脑负责人之间应定期或不定期轮换。

  6、安全管理组织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要指定一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营业部的计算机安全管理,由公司总经理(总裁)主管计算机安全工作,营业部负责人为营业部计算机安全工作责任人。

  7、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计算机运行日志、操作记录及其它与安全有关的资料;

  (2)交易时间内机房必须有当班值班人员;

  (3)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8、建立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1)应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无关用户进入系统;

  (2)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口令必须由电脑中心专人掌管,并要求定期更换。禁止同一人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3)操作人员应有互不相同的用户名,定期更换操作口令。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操作口令;

  (4)必须启用系统软件提供的安全审计留痕功能;

  (5)各岗位操作权限要严格按岗位职责设置。应定期检查操作员的权限;

  (6)重要岗位的登录过程应增加必要的限制措施;

  (7)营业部计算机信息技术人员不得担任清算员从事结算记帐工作;

  (8)建立和完善技术监管系统,定期进行独立的对帐,核对交易数据、清算数据、保证金数据、证券托管数据以及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9、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1)电脑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电脑部应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报告;

  (2)应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10、技术资料管理

  各级管理机构应制定技术资料的管理制度,明确执行管理制度的责任人,重要技术资料应有副本并异地存放。

  11、机房供电系统

  (1)机房应有单独的配电柜,计算机系统要设有独立于一般照明电的专用的供配电路,其容量应有一定的余量,建议采用双路供电;

  (2)机房应配备不间断电源设备,其容量应保证机房设备和关键交易设备在断电情况下维持到后备电源供电。无备用发机时,不间断电源设备应能够持续供电4小时以上;

  (3)机房应采用独立的直流地、交流工作地和防雷保护地。

  12、机房环境

  (1)机房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不间断电源放置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2)机房的操作间与设备间应作分隔;

  (3)机房宜安装独立空调设备;

  (4)机房应有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磁、防鼠、备用应急照明装置等设施。

  13、机房防火

  机房的防火设施不能使用水喷淋灭火设备,应依据《规范》中所引用的有关国家标准或规定设置防火设施。

  14、远程通信

  证券公司与所属营业部之间必须建立可靠的通信线路联接。重要通信线路必须建立后备线路,通信设备应建立设备备份。

  15、服务器

  服务器应具有一定的容错特性,服务器应有备品备件。

  16、工作站

  证券公司营业部除计算机机房外,一律使用无软驱或光驱等可卸存储装置的网络工作站,重要工作站应有冗余备份。

  17、系统软件安全级别

  系统软件应达到C2级上以(含C2级)安全级别,常见的达到C2级或C2级以上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可参见《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手册》第45页。

  18、交易业务处理系统安全要求

  (1)应保证无法绕过应用界面直接查看或操作数据库;

  (2)防止异常中断后非法进入系统;

  (3)系统管理与业务操作权限要严格分开;

  (4)交易业务数据在通讯网络上应以加密方式传输。

  19、软件开发管理

  开发维护人员与操作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分离,开发环境和现场必须与生产环境和现场隔离。

  20、软件管理

  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应使用统一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21、数据管理

  对交易业务数据和系统数据实行专人管理,营业部信息技术人员不得拥有数据库管理员操作口令。

  22、系统内交易数据保存

  信息系统内应保存一年以上的交易业务数据。

  23、数据备份

  (1)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必须制作数据的备份并导地存放,保证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2)交易业务数据的存储应采用只读式数据记录设备,交易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0年;

  (3)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4)数据保客管员必须对备份数据进行规范的登记管理;

  (5)备份数据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24、备份数据的异地保存

  异地保存的主要目的是避免火灾、水灾等灾害给数据带来损害,所以把数据保存在同层、同楼不能很好的规避风险,最后保存在公司以外的其他建筑内。目前,有些营业部每天把数据传输到总部进行备份也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25、“三个分离”和“一个稽审”

  即“业务与技术分离”、“前台与后台分离”、“网络与数据分离”,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业务技术稽审。

  26、技术事故应急计划

  (1)应急计划必须形成文字;

  (2)应急计划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故障制定紧急处理程序;

  (3)紧急处理程序应张贴在规定的地方;

  (4)对执行应急计划的全体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定期进行演习。

  27、技术事故责任界定

  因通信线路故障导致的技术事故,应会同通信部门共同调查,界定责任。

  28、出现技术事故时,下列情况免责

  (1)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技术事故;

  (2)因软硬件故障导致的技术事故,经技术专家论证,确认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符合本规范要求,确属小概率或偶发性事件;

  (3)因证券交易所原因导致的交易中断。

  29、下列情况自负其责

  因操作失误导致的技术事故,经调查核实后,负相关责任。

  30、技术事故的事后处理

  (1)公司安全管理组织应立即进行事故调查,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2)对调查中发现的技术薄弱环节,应限期整改。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七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七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嘉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七大战略”,加快推进“三城一市”建设,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高效型政府和廉洁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创新、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减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工作例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请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五)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长工作例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市长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当月市政府各条线主要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月市政府主要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也应当实行月度工作例会制度,简要总结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月部门主要工作,并将重要情况和工作安排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长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长工作例会专刊由秘书长签发。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必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 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抓紧办理。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以及执行结果,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有关督促检查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凡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办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四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要严肃会议纪律,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或调整参会人员的,必须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同意后才能请假或调整人员。
市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市政府会议出席情况通报制度。对各地、各部门参加市政府会议的有关情况适时公开通报。多次无故不按要求或不参加会议的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市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市政府会议出席情况考核机制,将市政府会议出席情况作为政令畅通的主要内容,纳入市政府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会议出席情况较差的部门分档次酌情扣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二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一般由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下决心精简各类文件简报,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
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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