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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7 22:30:38  浏览:8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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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200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玉林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玉林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
统一专营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在经营环节的管理,规范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专营管理秩序,打击非法经营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玉林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实施办法》。
一、民用爆炸物品专营机构的设置和管理
(一)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领导成立“玉林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专营管理新体制。 在全市范围内对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实行统购分销办法,从购进环节源头抓起,确保安全,规范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秩序。
(三)各级县以上国有物资公司是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专营单位。 由市物资总公司组建“玉林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统一购进和批发销售。各县(市)区物资公司相应设立“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负责本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销售。
(四)“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领导小组”对各县(市) 区物资公司设立“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实行专营资格认定,对专营必须具备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经营人员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专营资格证”,对不具备条件的必须经整改合格后才予发证。各县(市)区物资公司在取得“专营资格证”后,方能在当地公安、工商部门办理经营手续。没有专营资格而经营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一律视为非法经营予以查处。
(五)各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必须由物资公司直接组织经营, 严禁搞承包或转包经营,一经发现搞承包或转包经营的,立即取消其专营资格并追究法人责任,对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当事人和法人的刑事责任。
二、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购进的管理
(一)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由“市民用爆炸器材专营公司”组织购进。各县(市)区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不得自行到市内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厂家或其它渠道购进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一律从“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进货。
(二)“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定期组织各县(市) 区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召开进货计划会议,根据各县(市)区专营公司提出的品种、数量、需要情况制订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进货计划。合理选择生产厂家、运输工具、运输路线,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三)各县(市) 区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如有自行从市内外生产厂家或其他渠道购进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由公安部门按非法经营予以没收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领导小组”对其取消专营资格。
三、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销售的管理
(一)“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对各县(市) 区专营公司批发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在没有物资公司建制的兴业县和福绵管理区以及没有取得专营资格的县(市)区设专营网点,直接由“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各县(市)区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对本区域内的用户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出售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时,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剧毒物品购买证》。
(二)各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批发, 零售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自行制订销售价格扰乱统一专营管理秩序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三)各县(市)区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的专营点(包括办公、营业场所、仓库等),必须经“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公安、工商、物资等部门考察审定,由所在地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凭证后,才能向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严禁生产厂家在玉林市范围内自销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 违者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储存管理
(一)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专用仓库要有防火、防危、防盗、 防雷等设施,以及应急解救措施。仓库的定点须经“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公安、物资等部门勘查确定。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仓库必须设专人管理, 仓库内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库存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仓库必须建立治安队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确保仓库安全。
(三)当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队要定期对所在地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仓库的防火、防雷、防盗等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漏洞要限期采取措施整改。
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运输的管理
(一)各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在市内运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可使用自备专用运货车。
(二)专用自备运货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司机和押运人员必须是经过严格培训,熟悉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性能的人员担任,确保运输途中的行车安全。
(三)运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行车路线须经公安机关指定, 运送车不得在行车繁忙和人群集中的地方停靠。
(四)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要在白天进行, 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要经培训上岗,懂得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安全常识,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装卸。
六、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专营管理的保障
(一)“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领导小组”要抓好组织、 协调工作,确保全市统一专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物资公司的法人代表必须具体贯彻落实统一专营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措施,要对各项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进行检查和监督,杜绝安全隐患和事故发生。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在专营过程中的安全。
(三)各级公安、工商、银行、 消防等部门要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高度对全市统一专营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工作全力支持,营造全市统一专营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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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2005年青海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2005年青海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5〕10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交通厅关于《2005年青海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2005年青海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
             省 交 通 厅
           (二○○五年七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5〕30号)精神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2005年治超工作要点以及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方针和目标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配合。
  治超工作要继续坚持路面治理与源头管理相结合;固定治超与流动治超相结合;严格治理与保障畅通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确保治超工作有序推进。
  到2005年底,全省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3%左右、 “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率达到98%以上,非法改装企业取缔率达到80%以上,车辆源头装载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省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的工作重点,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加强领导,制订计划,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省治超领导小组按治超工作目标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年终考核没有完成责任目标和平时治超工作协调配合不力,影响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省治超领导小组通过建立和完善各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研究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等省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将今年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年度预算,为治超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对因未落实治超经费,而造成有关单位和地区治超工作进行不利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省委宣传部要会同省治超办负责省内各新闻单位宣传的组织工作,制定年内治超媒体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大力宣传治超的目的、意义、要求以及好经验、好做法,始终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减少和遏制治超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
  各成员单位要对宣传治超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及时提供新闻线索和政策规定,使广大群众了解治理工作的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治理环境。要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答群众反映的问题,与社会公众和司驾人员、货主开展对话,解惑释疑、化解矛盾,最大程度地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司驾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治超信息收集和交流工作,及时向省治超办反映治超工作动态。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及时收集和反映运价变动情况、主干道车流量、人民生活必需品和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为省治超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四、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从7月份开始,要加大超限检测站的监控力度,各超限检测站要继续保持24小时检测监控,对车辆超限超载要依法严管。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征稽要派出足够的力量与路政部门联合执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弱联合执法力量。派驻人员名单须报省治超办备案,并由超限站对派驻人员进行考勤。
  公安交警要严厉打击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等行为,坚决查处各类不法分子,净化治超工作执法环境。
  统一认定标准,严格依法管理。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规定的超限超载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罚,要加大卸载和处罚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除实施卸载外,公安交警部门对超限超载两次和恶意超限超载的车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同时还要对驾驶员严格按扣分制度实施扣分。对于超限超载3次的车辆营运驾驶员,超限检测站运管执法人员可当场没收其从业资格证。同时要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不少于一周的货运法律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并重新考试。具体办法由运管部门制定。
  对以驳载为手段逃避检测的超限超载车辆,一律按恶意超限超载对待,以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同时对协助其违法行为的驳载车辆也要给予违章登记。各路政大队对公路巡查中发现的驳载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通知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罚。
  加大对两轴车的监管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以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为标准,经超限检测站检测,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应在国家规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内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认定标准的必须实施卸载和处罚。
  五、进一步加大源头管理力度
  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和各地政府,对厂矿企业和运输企业特别是矿山、煤矿等超限超载车辆严重的地区的装载行为进行规范,并与其签定规范装载的责任书。对违规装载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罚,确保运输源头车辆装载符合要求。此项工作从8月1日开始,8月底前完成。
  对于公路沿线的小煤场、砂石场及以各种名义建立起来的货物分装场,由各地工商部门牵头,会同交通运政部门进行整治。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予以强行关闭;对取得营业执照的,必须签订规范装载责任书。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场站,工商部门要责令其进行整顿,交通运管部门要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省工商局牵头会同公安、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组织开展汽车非法改装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对非法改装车辆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打击,取缔省内非法改装车辆企业。
  运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对违法实施超限超载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为其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实施严管重罚。省运管局要强化定期检查的工作制度,对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等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7月份开始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收入或违法收入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重点督办,加快已公布更正表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恢复与更正工作,对“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工作进行定期的公布,对未更正的单位及个人发出更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更正。对于车主不愿更正、超过规定时限的车辆,年检时将不予通过。所有2005年4月1日以后新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一律视同违法车辆,由车辆生产厂家负责召回,并承担相应责任,省发展改革委也将撤消其公告的车型,公安交管部门一律不得发放车辆牌照,杜绝违法车辆上路行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违反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导致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登记、注册的,要倒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
  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原则,在开展专项治理、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的同时,要通过建章立制,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办法,加强监管,严厉查处“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确保不符合国标的车辆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改装车辆一律不得出厂,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改装企业一律清除出市场,严格把好车辆生产和改装关。公安交管部门要规范车辆注册登记工作,确保外廓尺寸、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不符的车辆,一律不予注册登记,杜绝非法车辆上路行驶,严格把好车辆注册登记关。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不断优化运输车辆结构,对不符合国标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严格把好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关。
  七、确保交通畅通和重点物资的正常运输
  公安、交通部门要结合治超工作的实际,密切关注公路交通流量情况,加强交通组织和疏导,在保畅优先的原则下,对整车拉运蔬菜等鲜活农牧产品的车辆要坚决执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的“三不”政策和对违章行为进行登记、告诫、抄告的规定。由车辆注册地公安、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交通、物价部门对于治理期间反映的突出问题、运价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和研究,并定期上报省治超办。必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运力,确保我省煤炭等重点物资和粮食蔬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的运输,确保关系国计民生的物资运输不受影响。
  八、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的规定,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全面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各超限检测站点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一线执法人员要做到遵章守纪、文明执法、热情服务,防止公路“三乱”问题的发生。省政府将组织各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明查暗访。对治超工作成绩较为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法不严、配合不力、擅离职守的单位按目标责任书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违法乱纪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要予以严肃查处。

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计委 民用航空总局 等


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9月1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

为规范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办发〔1995〕5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第六条,制定本制定。
一、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旅游发展基金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提取,提取数额为每次每位旅客20元。
二、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办法
1.旅游发展基金由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就地按月收缴。
2.缴款机场必须在每月终了后10天内办理缴款手续。对逾期不缴款的,专员办除限期追缴应缴款项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隐瞒、转移收入,故意漏缴、少缴的,专员办除追缴应缴的款项外,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缴纳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
3.收缴旅游发展基金应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入中央金库。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旅游发展基金收入”科目。《财政部派驻机构财政监督工作月报表(一)》“征收非税收性专项收入”项目相应增加“旅游发展基金”,分别填入“期初欠缴”、“本年应缴(计划)”、“本月入库”、“累计入库”、“累计欠缴”有关栏中。
4.各专员办有权对旅游发展基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查和实施财政监督,缴款机场应如实提供凭证、单据、帐表等资料和有关情况。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专员办按财政部财监字(1995)1号文件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就地处理,并将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报送财政部外汇外事司和监督司,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5.各缴款机场应按季向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报送出境旅客人数和旅游发展基金的征缴情况,由专员办汇总后寄报财政部外汇外事司。
三、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旅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旅游对外宣传、人员培训等事业性支出及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1.对外宣传费。用于宣传国家整体旅游形象,主办和参加境内外旅游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制作旅游宣传材料等。
2.教育培训费。用于组织在职中高级旅游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组织编写旅游专业教材和全国导游考试等。
3.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国有旅游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及资金贷款贴息。
4.征收旅游发展基金的费用支出(包括支付给各机场3%的手续费)。
四、旅游发展基金的财务管理监督
旅游发展基金是一项专门用于旅游事业发展的资金,该项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在预算上列收列支。用款单位须保证该项基金合理使用。
1.旅游发展基金在预算管理上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用款单位按程序向财政部申请,申请到的款项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
2.各用款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旅游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向财政部编报决算。财政部于第三季度将决算批复各单位。
3.财政部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决算批复工作,每年要对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财政法规的,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理。
4.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当年使用不完的,允许结转到下年使用。
五、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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